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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表意见,由于信息来源的原因,的确会较多考虑委托方的利益,但是专家发言还是应于法有据,而不能信口开河,防止有损自己清誉。
文/王才亮
7月3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会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对公众关心的万科事件进行论证,形成的法律意见围绕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华润公司与宝能公司是否是一致行动人等问题展开,结论无疑是有利于委托人一方的。
该专家意见书由组织者公诸于众后,由于专家石破天惊,围观者众,捧、骂皆有之。捧者或视为金科玉律或视为救命稻草,频繁转发,早过了500条。骂者也是频繁出声,用恨之入骨也不过。
其实,这就是个专家意见书,人们大可不必如此激动。
对于法律问题,求教于专家,当然没有问题。而专家对于求教的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即使有偿咨询也在情理之中,更谈不上违法。
作为法学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发表包括法律论证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意见。
不过,虽然署名的专家名气很大,但其性质仍然是个人对相关问题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强制力,其效力依附于采信者的权力。无法回避的是,有的专家桃李滿天下,其意见当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主观上讲,专家发表意见,由于信息来源的原因,的确会较多考虑委托方的利益,但是专家发言还是应于法有据,而不能信口开河,防止有损自己清誉。
而客观来说,由于有的专家没有全面了解案情,或者时间仓促而考虑不周详,出现错误也很正常。当然,隔行如隔山,专家若发表非自己专长的意见,则可能不靠谱。听者可以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的判断,也可以议论直至批评。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社会对于专家意见书的重视是对知识的尊重,也有源于法学家名声的信赖。因此,专家们要爱惜羽毛,守住良心底线,这也是对自己负责。
今天读到一些网友对这个专家意见书的批评,感觉用语虽刻薄了一些,仍不失为苦口良药。至少我是闻者足戒,提醒自己今后参加论证要慎重。
至于万科那事,注定是法律与市场难舍难分。下一步若对簿公堂并不是坏事。
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作为业余股民,我庆幸没有持有万科的股票。作为法律人,我真诚希望中国股市多一些法治的阳光,少一些狗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