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认为“专名的指称即专名所代表的对象”似乎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这一看法确实也好像是无懈可击的。
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 简单地认为专名的指称即专名所指的对象本身至少面临如下几个难题。
第一,如前所述,我认为这是由我们怀疑的名字代表如果对象本身的正确名称
这就意味着专名的指称是独立于人的认识之外的,进一步的问题,因此,对怀疑对象的存在,一个名称,应该是索赔的目的
而事实上,很多的专名的指称对象并非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如果第二个是对象本身的特殊名称已声称
身,那么,则意味着一个专名必定对应于一个独立的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说,思维和语言
只有把该专名与专名所指称的对象对应起来,即指称正确,思维和语言活动(比如交际)才能进行。一旦具有适当的名称怀疑对象不匹配
致,则意味着指称失败,那思维与语言活动就无法进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例如,
对于表达虚构的或所谓“不存在”对象的专名,由于其指称是对象本身,因此我们无法确知指称是否正确,但是,实际的思想和语言的活动,我们就可以自由地使用以及。
再比如,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时将某一专名与该专名所表示的真实对象搞错了,的指控,尚未纠正的,可以使用对通信行为成功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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