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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惯用的法哲学

(2010-01-11 0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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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法哲学这一学科在中国法学体系 中的地位日渐突出,这从各法学院校在各层次的教学中相继开设这门课程就可以得出结论。但现在,经过10多年的发展, 法哲学仍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而公认的学科体系,这是我国法学界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不仅如此,法律主体的哲学主题和研究方法的性质 理论界也远未形成一致的看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意味着法哲学研究任务的迫切与艰巨,此外,在这一领域的学者,这意味着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据考,法哲学最初是源自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词汇。这种早期的先驱莱布尼茨,德国古典哲学,“法的新的教学方式,”这是 中,最先使用“法哲学”一词。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法律哲学, 则开端于把法看成先验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的康德。 之后,这个标准开始提倡法治和人权的费希特纯粹理性的形式, 使法哲学又前进了一步。到19世纪20年代,黑格尔最终以《法哲学原理》一书完成了古典法哲学体系的构建。黑格尔哲学“,”最佳西方哲学的方法表现 就,无疑对西方法学乃至哲学的研究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研究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并没有使用源自欧洲大陆的法哲学一词。法,特别是英国的制度已在奥斯汀设立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人们更习惯于用法理学一词代替欧洲大陆惯用的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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