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重拳出击规制名人代言
(2015-12-09 15: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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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赵忠祥侯耀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广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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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菁等涉案被点名,引发了公众的关注。那12起案件当中不乏利用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案件,比如说,河北省查处的冒用所谓的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电视广告宣称发放的所谓的国家限量发行的传世名画升值空间巨大,并由名人为其做推荐和证明。经工商部门核实,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个工艺品厂生产的印刷品,河北省工商机关对广告主处以九十多万元的罚款。另外还有江苏省查处的12幅书画全套虚假广告案件,广告宣称是中国12位书画大师传人或者再传弟子的作品真迹,收藏升值可能千百倍,甚至下一个亿万富翁就是你。经过调查,广告中所谓的大师传人或者再传弟子只是被某大师指点过或者听过某某大师的课,再或者自认为风格接近甚至是和某某大师及其家人合过影吃过饭,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欺骗误导公众,广告主被罚款二十多万元。另外,还有重庆市查处的五行开运中国五大投资手串金斗寻宝的广告案件。广告采用演员主持人采访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的节目访谈的形式推销中国五大文玩手串套组,包含最权威的上品手串、目前中国最有价值的最权威的红木手串大全套等等内容。广告中宣称这串手串的材质均采用黄花梨、金丝楠等等名贵高档材料,而实际上这串手串的材质是花梨木,楠木,硬木松等等,二者显然不符,相关机关对广告主处以八万元罚款。另外还有江苏省查处的一个七十周年的阅兵纪念银钞大全的案件,广告中多次使用军人形象及有关部门名义做宣传,列举了相关纪念品。奥运纪念钞发行了六百万,目前增值了三百八十倍,还有首轮十二生肖的邮票发行了五万元,现在是四十万元,升值了八百多倍。此外还有一些无法查证的内容,当事人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六十万元。据了解这次工商通报的12起案件是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工商机关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从今年九月份新广告法实施以来重大广告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说下一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会加大力度增大这些案件的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对于代言违法广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律师:听众说处十倍罚款,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明星的声誉是来源于广大公众的认可”这句话是有道理的。既然认可的话,明星应该对其形象和言论负责,明星具有一定的效应,公众会相信这种明星效应。因此明星更要对其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一旦造成损害影响是巨大的。《广告法》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把虚假广告的认定予以明确,使得虚假广告的认定有法可依。我们用法律的标准来判断身边哪些广告是虚假的,这样的话,一旦落入虚假广告的圈套,还有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消法》的55条(原法的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中的欺诈包含利用广告进行欺诈,所以《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进行了一个无缝链接,这样一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听众朋友不能只看工商部门的罚单,还要看到民事责任,这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处罚机制。
主持人:您刚说新《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的认定标准中有一条是明知或者应知?
李律师:明知和应知从法律方面评价,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或者性能、功能、质量、规格明显夸大,对消费者造成影响。虚假广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因为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经营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双重处罚,处罚力度加大。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新旧法之间需要一个衔接过程,可能造成普通公众看到的是对名人处罚太轻,这个希望大家理解,行为发生在九月一号前,按照旧法的相应标准来惩罚,但是如果行为发生在九月一号以后,就按照我刚才所说的标准,应该是重罚。
主持人:现在新《广告法》实施已经有两个月了,这个名人虚假代言的法律已经落地,到了临门一脚的时候,但似乎并没有见到这个处罚结果。或者是新《广告法》实施以后,这个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第一个罚单还没有开出来,您看这是否还需要一个衔接的过程?
李律师: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是新旧法的交替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第二是执法部门对于法律的贯彻,执法人员需要对新的标准进行研究,做出一定的准备。第三是案件需要一个调查取证的过程,需要对消费者这一方面进行调查,必要时候还要约谈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代言者,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取证过程,因此对于一个案件不能草草地做出结论,况且消费者还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主持人:现在比如公众购买了明星代言的虚假的名画或者名贵手串,可以怎样索赔?
李律师:按照旧法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首先找经营者、广告制作者、发布者进行索赔。但是这次新法将广告代言人加进去,一旦消费者被虚假广告欺诈,可以直接找代言人进行索赔。代言的明星具有自己明确的财产,消费者可以不通过厂家直接找代言人进行索赔,因为他们之间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
主持人:媒体披露是说,把这些名人点名了,那这是一种什么程度的惩罚呢?
李律师:点名具有警示的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可能现实中可能会存在个别明星代言人违法代言的情形。后续还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目前这种点名不是行政处罚,仅仅具有警示,提醒的作用。
主持人:媒体还说仅仅处罚广告主和代言明星是不是就够了呢?
李律师:这次的新法是非常严密的,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代言人中任何一方都面临着处罚赔偿责任,比原来更加完整。
主持人:有些明星对代言的产品不是十分了解或者是用过一些感觉还可以。
李律师:这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规定是非常好的,明星代言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产品或者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代言,这个条款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在法律实务当中作为一个明星代言广告一定要对这产品性能熟知,这是法律的本意。明星代言首先要求他签订承诺书,说明其对这个产品或者服务的切身感受,其中包含哪些优点和缺点,承诺其本人确实使用过,这样明星才能免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因为有时候使用过了可能还会出现问题,这需要名人明星具有慎重的态度。
李律师:这个标准已经是法律标准而不是行业标准,原来会出现很多极端的案例,很多名人对自己代言的产品没有使用过甚至是没见过,只是为了追求利益代言。
主持人:就是被商家忽悠了。
李律师:现在有很多人上当受骗的情况就不存在了。
主持人:新《广告法》还有很多新亮点,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低于十岁孩子是不能代言的这一问题。
李律师:这个条款在我个人看来不规定也是可以的,但是一旦规定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根据民法原理,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例如购买铅笔,乘坐公交车或者买书等等。但是广告代言是商业行为,未成年人是不能从事商业行为的。法律明确对这一问题予以强调,目的在哪里呢?因为生活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画面,对其代言行为应当进行一定的区分。如果未成年人在广告中说“我是一个小孩子,这个东西我用过,特别好,欢迎小朋友都用它”,这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他如果只是表演一个小孩角色,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他是一个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这是法律不禁止的。就相当于在电视剧中饰演角色,未成年人以表演者的身份出现没有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代言具有一定的标准,关键是要区分未成年人在广告中是一种什么角色,不能一概认为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是违法的,如果他只是以表演者的身份出现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