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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4-10-17 16:59:51)
标签:

3q大战

奇虎诉腾讯反垄断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

分类: 以案说法

                                                  ” 3Q大战“引发的法律思考                                               

      我所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10月16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对“3Q大战”案件的意义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在节目中,我提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反垄断法》第17条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定于“商品”,还应到包括“服务”。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做法有一部分排除竞争者的因素,但其正好证明腾讯与360是独立存在、互相竞争的,腾讯公司没有形成一个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3Q大战”事件的出现说明我国的经济和法律已经达到了很高的高度。本案不是可以依据单一的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技术问题及法律问题,这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侧面说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调整。

      节目链接: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41016200000

 

 

      节目实录:

      主持人李雷:在下面的节目时段我们就走进今天的《今晚拍案》之“拍案说法”,在今天的“拍案说法”开始我们来关注今天的第二个关键词“3Q大战”。在今日上午9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开宣判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驳回360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我国史上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中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近年来,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舆论称为“3Q大战”。如果没有意外的话,今日最高法的这一宣判,将为持续数年的“3Q大战”互诉事件画上句号。下面我们将这起案件的经过跟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不管是腾讯还是360,我想各位朋友都是非常的熟悉。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同年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镖”剑指QQ,要对其实施包括清垃圾和去广告在内的系列“净身”动作。此后,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要求用户“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360软件。

       在“3Q大战”不断升温之后,工信部开始介入,向奇虎和腾讯提出严厉批评。不久后,腾讯公司恢复兼容360软件,两公司分别向用户致歉。但两家公司的大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转战法院。

      2012年11月,奇虎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上述判决,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

      2013年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庭审历时整整两天,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然互不相让,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直到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或为持续多年的“3Q大战”画上句号,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个可能性。

      本案是“3Q”大战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而与这起案件相交错的另外一起案件,即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已由最高法于今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件当中并没有认定腾讯公司构成市场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我们大家的确在平时使用QQ软件的时候会注意到QQ软件是一个粘性极强的软件。它因为跟朋友之间有及时互通性,导致腾讯实际上在及时通讯领域占有绝对多数的份额。究竟如何去认定一个公司的产品是不是在市场当中构成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这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这起案件的意义又在于哪里?下面为大家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跟大家来分析一下。李律师你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雷:李律师,您来分析一下。咱们先说一下这起案件当中到底腾讯公司是不是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是构成垄断,这一块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李伟民律师:我个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我国在以前的法律当中是没有《反垄断法》的,当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主体之间能独立存在,并且能在排除行政干扰的情况下公平竞争的时候,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对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予以制止,鼓励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第17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即当一个市场主体能在与其相关的市场范围内具有控制力,且该控制力使公平竞争受到影响时,就可以认定它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此时可以依据《反垄断法》予以调整。由于《反垄断法》制订的较早,该法中仅提到了“商品”。但是,根据现在的市场发展情况,这里不应当只限定于“商品”,还应到包括“服务”。

      本案中,360及腾讯涉及的领域既包括了商品也包括了服务,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影响了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领域,这是一个关键的细节。如何理解一个经营者在市场当中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并构成垄断呢?我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非常的详细,简单理解就一句话,即经营者在该市场领域已经达到了非常厉害的地位,让其他经营者无法介入。我们可以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即当大部分消费者非选该商品或服务不可的时候,那么这个商品或服务其实已经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从本案细节来看,腾讯做了个“二选一”的公告。

      主持人李雷:对,那这难道不是腾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排除它的竞争者吗?

      李伟民律师:从表面上来看,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做法是有一部分排除竞争者的因素,但这并没有达到让消费者产生唯一依赖性的程度。消费者可以在360和腾讯中选择其中一个为自身提供服务,这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不大,其实正好可以证明腾讯公司没有形成一个市场支配地位,这是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市场支配最可怕的情况是比较强势的经营主体之间联合排除其他的经营者进入该行业,限制公平竞争。当两家能力相当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两者之间各有不同,这也就从反面印证两家经营者之间是可以独立存在、互相竞争的。我们最害怕的后果是两家强势的互联网企业达成统一的合作协议,这样的话会对其他互联网企业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主持人李雷: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上午宣判的这个结果,最终没有认定腾讯公司的QQ软件在整个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构成垄断。这起案件的宣判很有可能为“3Q大战”画上一个句号,但是也不一定。那么这起案件的意义您觉得在于哪里?

      李伟民律师: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3Q大战”案件的发生及最高法院100多页判决的出现,说明我国的经济和法律已经达到了很高的高度。在传统经济或计划经济市场下,类似事件是由国家行政职权部门予以处理的。只有当法律及市场经济都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才会由法律说了算。

      第二,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本案不是可以依据单一的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可以证明当今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社会、改变了法律。该案中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技术问题及法律问题,这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既要考虑技术的问题,要考虑行业政策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法律问题。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材料,通过本案可以告诉大家,在市场经济、互联网时代下,由法律说了算。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调整。

      主持人李雷:好,那么有关这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好,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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