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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碾压老人,停车报警者被判担责

(2013-07-22 15:02:20)
标签:

多车碾压老人

停车报警者担责

侵权责任法

交通肇事罪

鼓励逃逸

分类: 以案说法

                     多车碾压老人,停车报警者被判担责

    我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邀请,于2013年7月18日晚上20:00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点评“多车碾压老人,停车报警被判担责,法院判决是否鼓励逃逸?”对于“多车碾压老人案”,我在节目中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先前碾压老人逃逸司机还是停车报警配合碾压老人的QQ车主彭某,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现场无法认定,责任无法区分,推定逃逸者承担事故的全责。前面三位司机的逃逸行为使其被推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况且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则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应当承当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停车报警配合处理的彭某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说法院在鼓励肇事逃逸,因为是否须要承担责任与是否实际承担了责任是两个法律概念,逃逸司机的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况且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只是因为其尚未抓捕归案,还未对其进行处罚而已。

    本案的判决表面上可能会造成社会的误解,但实质上对彭某并无不公的,法律要求,当发生交通肇事后司机要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接受处理,第一、彭某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是法定义务;第二、彭某的积极行为只对危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另外三位逃逸司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彭某享有对其他几位司机的追偿权,在四个侵权人内部,民事责任四个人是按份承担责任。

    以下是节目实录。

    收听地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30718200000

 

    主持人李雷:这里是《今晚拍案》,欢迎各位听众朋友继续收听。今天的律师说案当中为大家邀请到的是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雷:李律师今天将为大家点评两起案件。首先我为大家介绍第一起案件。

    近日,四川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引起了各方关注。事故发生在2011年10月10日19时左右。老人曾某在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华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撞倒。据目击者称,该车在不远处停了一会儿之后离开了。随后,又有目击者看见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并逃逸。接着,一辆红色QQ轿车从老人身上碾过,但车主彭某停下了车报了警。120救护车赶到,抢救后确定老人已经死亡。经警方鉴定,死者身上有被3辆车碾压过的痕迹。

    据彭某说,事发当晚,他驾驶一辆QQ轿车行驶到成环路柏合加油站路段时,发现前方有障碍物,但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车子撞上后碾过去才停下。“我赶紧下车,看见老人的腿动了一下,便立即报警了。”

    正是这句“看见老人的腿动了一下”,成了法院判其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法官称,根据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确定至少有2辆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压,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彭某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判决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彭某承担了80000多元赔偿。对其他逃逸车辆,彭某享有追偿权。

    此案中,逃逸车主逃脱惩罚,主动报警的车主却要承担全责,由此引发不小争议。

    下面就其中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我们有请李伟民律师为大家点评。李律师,请先看第一个问题:法院认定QQ车主彭某要承担责任,那么您认为彭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个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李伟民律师:从案件事实出发,彭某之车确实发生过对老人的碾压行为,该碾压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彭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须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李雷:好,彭某承担责任是无可厚非的,那么他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是我们进一步要关注的。即是说,之前也有车辆碾压过老人,那么那些车的车主难道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伟民律师:这其中涉及一个问题,行为人没有承担责任与无须承担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前面几辆车的车主,都对老人进行了碾压,因此对老人死亡也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前面几辆车的车主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李雷:但是前提是,前面几辆车的车主必须找到?

    李伟民律师:对。但是车主找到与否,是一个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与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主持人李雷:现在的问题在于,之前那几辆碾压老人的车的车主,现在并没有找到。如今法院判决彭某要承担责任,认为彭某之车碾压老人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彭某还要赔偿40多万,但享有对其他逃逸车辆的追偿权。那么该法院判决,是否对这位报警了没有逃跑、反而要承担责任的车主不公平呢?

    李伟民律师:从现在的事实状况来看,确实是对选择停下来报警的车主明显不公平。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执法不力,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社会群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目前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看,该判决具有一定的道理。我看法院适用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即:“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几辆车都对老人发生了碾压行为,况且车辆都是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每辆车的碾压与死亡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究竟是哪辆车直接造成了该死亡后果是不好认定的。但是从判决适用的条款来看,每辆车的碾压行为,都可能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每一个行为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大家无需紧张,因为这个毕竟是《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连带责任,大家忽略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在本案当中,前面有两位司机逃逸,这个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非常严重的。前面那两位司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发生交通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造成现场无法认定,责任无法区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当依据《刑法》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其仍然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即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对事故发生后停车报警的车主是公平的。即是说,当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选择了停车报警,因此只承担民事上的责任。但是之前逃逸的车主,因为我国法律有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逃逸造成事故不能认定的,可以推定承担全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另外,在我国《刑法》规定:在事故当中,如果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且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人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李雷:有人提出这样的看法,法院这么判决岂不是在鼓励肇事逃逸吗?您是否赞同这种观点呢?

   李伟民律师:这个观点是这样的,按照目前的情况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众造成一个假象。因为没有让那些本应当真正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前面几个行为人的行为更加严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司法机关没有进行抓捕,或者因为证据的原因没有进行关押,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现象:真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没有承担责任,然而是让事后积极报警配合的行为人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公众认为对后者不利,反而鼓励了行为人事后逃逸。但其实这不是鼓励,司机的法律责任是要承担的,只是行为人没有到案,尚未实际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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