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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驾驶人员,重罚没商量

(2013-06-09 14:52:37)
标签:

天津83岁老人

坐过站要求公交停车

9车相撞

撕扯司机抢夺方向盘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干扰驾驶人员,重罚没商量

    博主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邀请,于2013年5月31日晚上20:00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点评国内近期发生的几起热点事件,天津83岁老人坐过站下车遭拒,拉扯公交司机导致9车相撞,相关部门仅批评了事惹争议。

    博主认为,飞机、火车、汽车驾驶员都属于特殊的危险行业,驾驶员手握操控系统,掌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稍有不慎,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在工作期间,不得被他人干扰,驾驶员具有行业规范的要求,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业规范就代表法律,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他人侵犯。如果在飞机、火车、汽车驾驶员工作过程中,进行了非法干扰,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依据《刑法》,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节目实录:节目收听地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30531200000

 

 

    主持人李雷:各位好,欢迎您继续收听北京故事广播中波603千赫、有线调频89.1兆赫在每天的20:00—21:00为您播出的《今晚拍案》,我是主持人李雷。朋友们我们在今天的《今晚拍案》下半时段继续跟大家讨论两个事件,首先给您说的就是这样一个天津老人坐过站下车遭拒,拉扯公交司机致9车相撞的事件,另外再和您说一个埃及神庙被刻字,不文明行为再次引反思。

好,朋友们,在今天节目下半时段我们继续为您邀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雷:李律师,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事件,涉及到老人的。5月22日上午9点多,天津一辆606路公交车上,一位83岁的老年乘客因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遭到拒绝后,突然暴怒拉住司机,公交车瞬间失控,越过护栏,把另一公交车撞向对面车道,最终致9车相撞。相关部门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这个事件央视新闻也做出了报道,可能很多朋友在央视新闻上都看到过了当时事发时这个情况的录像。当时这老人坐过站了,要求下车。咱北京其实也是,既然公交车离站了,就不能说我随便的开车门,当时老人就突然抓住方向盘,狂打方向盘,这车顿时就失控撞到了旁边的车,我看有一阿姨坐在边上,突然这车一撞,玻璃碎了,砸了阿姨一头,有可能也受了轻伤。那么,这几辆公交车失控,旁边的小车也就遭殃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最终导致9车相撞。但是这样的一个行为,相关部门仅仅是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这个问题咱们就先说说,这件事情是一位83岁的老人干的,咱们先抛开这个年龄不说,单说这行为本身,您觉得这个行为仅仅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事吗?

    李伟民律师:我的观点是本案仅批评教育是不行的。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来看的话,该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从本案来看,9辆车相撞,如果再严重一点的话,会造成多少人死亡或者更惨重的后果。

    主持人李雷:对,咱们试想一下,如果这车行驶在一条繁华的商业区当中,如果突然老人这样一个行为的话,很可能这车会冲向人行道了,那这问题就大了。

    李伟民律师:对,如果在一个学校刚好下课的路段,那么这行为肯定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再有,老人的违法性非常明显,因为公交车一旦出站,到什么时候停,这都是从安全考虑和行业规范要求的,这就代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同意,公交车中途是不可以停下的,因为他中途停车存在潜在的危险,任何乘客都无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为他中途停车,这是其一。司机做的没错,他是遵守了公交行业的规范和要求。第二,老人采取了暴力,对司机进行了推或者打之类的行为,而且是强行抢夺方向盘。大家都清楚,在飞行员、驾驶员包括铁路司机,他们都是手握操作系统,这是非常重要的系统,牵扯到每一位乘客的安全。老人故意抢夺方向盘造成车失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对影响车辆安全性的部位采取了危害行为。第四,这一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9辆车相撞。所以说,本案这位老人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蹊跷的是,相关部门仅对这位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主持人李雷:对,这是我们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既然他这个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但是从目前来看,仅仅是对这位老人批评教育了事,是跟他83岁高龄有关系吗?

    李伟民律师:可能有关系,但是这个也是相关部门对法律理解上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原来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没有规定,在世界其他个别国家的法律上有规定。我们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执行死刑的年龄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审判时达到75岁的,原则上不执行死刑。但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仍然要执行死刑。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仅在是否执行死刑上对年龄上限进行了规定,但其他犯罪都没有对年龄上限进行规定,那么本案从法律上来讲,83岁老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当中,相关部门可能考虑到老人的健康状况和执行刑罚的必要性,但是这种考虑不好,非常不好,会给社会上造成一种非常不好的影响。我记得前两天在广西又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因为司机让乘客投币,乘客没投,因此起争执,后来乘客将司机的鼻梁打断,司机忍着痛将车停在路边。那如果说这位司机身体体质不好,一打就会晕的话,那同样也会造成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后果,这样就会造成在全国范围内执法标准不统一。

    主持人李雷:恩,有人就会想,我这样做就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仅此而已,我又能怎么样呀。

    李伟民律师:是呀,这样就会造成一个不好的影响,下一次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又会有人以身试法,仍然有人会对司机或者对相关行业的操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影响正常经营。其实你看,在运输行业都有规范要求,比如说长途客车或者公交车在运行过程当中,旁边会有声明,“不允许与司机谈话”的要求,连谈话聊天都不可以,更何况是对他进行人身伤害或者对操作工具进行干预,那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主持人李雷:这是咱们对老人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接下来咱们来说现在9辆车损坏了,财产损失很大,目前有无人员受伤还没有统计,那么这时候由谁来赔偿损失?

    李伟民律师:从目前来看,这位老人既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同是也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为这个事件也可以作为一个侵权行为对待。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他的普通侵权责任仍然成立,由于他的过错造成了车辆的损坏,而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他没有任何过错,公交运输公司也没有过错,其它开车的人也没有过错,所以说应该由引起这起事故发生的老人来承担造成车辆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李雷:但咱们假设一下,如果说车辆受损的情况比较严重,或者说这里面夹杂着部分的豪车,那他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一下子高上去了,那如果这位老人经济条件并不算好,可能没有办法赔偿,我们是不是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由公交公司现行把这些损失给垫付了之后,再向老人来追偿,可以吗?

    李伟民律师:可以,这样的话更利于解决社会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会建立相关的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发生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先由这个基金来进行赔付,赔付之后再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让他进行追偿,这样更利于矛盾的解决。

    主持人李雷:这样一起事件的确是值得大家来注意,其实我也发现北京市公交车现在基本上有一些明显提示,就是说不要跟公交车司机交谈。另外,公交车驾车区域也是基本上处于一种半封闭状态,也就是为了预防这些事情的发生。

    李伟民律师:是,这是为了保证司机安全驾驶,防止意外的发生,这关乎我们每一位乘客的人身安全问题。

    主持人李雷:对,这也是对所有乘客的负责。如果这件事情当中有一些其他的乘客人身遭受到伤害,比如说在撞车时导致其他乘客受到伤害了或者受被撞的车里有些人受伤了,那这时候他们的损失应该找谁?他们是找公交公司呢,还是直接找这位老人?

    李伟民律师: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每一位乘客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当中公交公司要保证每一位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另一个就是老人的侵权法律关系。原则上,作为受害者我可以先向公交公司来主张赔偿,也可以同时向这位老人主张赔偿。但是,如果说老人赔偿能力不足,那么受害人一般会选择先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赔偿之后,反过来,他就会依据老人的侵权行为要求老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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