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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责

(2013-06-08 13:26:35)
标签:

恶犬咬死人

动物饲养人

动物的管理人担责

侵权责任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类: 以案说法

           恶犬伤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责。

博主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邀请,于2013531日晚上20:00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点评国内近期发生的几起热点事件,遵义两只恶犬咬死晨练老人,狗主人已被刑拘,是否承担刑责引发关注。

博主认为,生活中动物伤人案件近年多发,甚至引发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该类案件,以往常常以民事侵权予以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的动物伤人、流浪的动物伤人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动用了多个条款进行规定,可谓是缜密和严谨,也突出了对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认识到烈性动物对社会的严重危害,频发受害人被咬死的极端事件,一些违规、违法饲养烈性动物致人严重伤亡的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不足以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难以对受害人家属做到有效抚慰,不利对社会安全环境的保护,有必要对那些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就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以下是节目实录:节目收听地址: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30531200000

主持人李雷:这里是《今晚拍案》,欢迎朋友们继续收听,下面咱们来关注另外一起涉及到宠物狗的事件。

    527日清晨6点多,遵义市红花岗区康海花园小区后山道路上,一位老人晨练时,被路边一苗圃蹿出的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拖行10余米远。目前,两只咬人恶犬和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杜高犬是在南美培育的少数犬品种之一,头骨大且结实,颌强劲有力,是极其出色的猎犬,攻击力也很强,据说单只就可以杀死野猪,5只就可以猎熊。体重范围:36-45千克,体高范围:61-69厘米。

  当天早上9点过,记者闻讯来到事发现场,此时民警已将现场封锁,正在调查取证,两条恶犬在早上8点过已被狗主人带走。通往后山的路口被居民围得水泄不通,大家议论纷纷。

  据居民张阿姨介绍,死者陈老伯是康海小区居民,今年61岁,每天都有上山锻炼的习惯。居民杨先生告诉记者,他看见死者被抬上救护车时,全身血肉模糊。“头部皮肤、肌肉、腹部被撕烂,衣物散落在旁边,血迹斑斑。全身上下布满了被撕咬的伤口。无法想象老人遇难前经历了怎样的痛苦与挣扎。”杨先生一边说一边把手机拍摄的照片拿给记者看。

  居民袁先生称,这两只狗养在苗圃已有3年,虽然有围墙围着,但每有人经过,狗都会狂吠。这两只狗一公一母,好像是主人训练用来斗狗的。“我早就担心会出事,没想到这次居然咬死了人。”袁先生说,狗一直都关在笼子里,这次不知道是怎样蹿出来的。随后,记者来到后山红井园路段,也就是事发地,路上有10余米长的血迹,还有两只杜高犬的爪印,在一根树棒和一块石头上还留有陈老伯的血手印。

   据当天出诊的医生介绍,被狗咬伤的陈老伯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周边群众称,狗主人系外来户,在当地租房从事苗圃种植。这几天,因家中有人生病住院,忙于照顾病人,无人在家喂狗。狗可能是饿急了跑出来,咬死路人。昨天下午,记者从警方获知,狗主人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可以说这个事情也是涉及到宠物狗的,下面我们还是请李律师来说一说,这里面涉及到这样一个情况。狗的主人要为老伯的死承担责任,应该说这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那狗的主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到底是民事赔偿呢,还是说真的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李伟民律师:这个案件也是非常极端的,可能从本案开始,类似事件方面国家会形成相关的司法判例。以往这种情况,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同时对一些烈性犬的危害后果的认识不断增强,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这种情况希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

从本案来看狗主人没有将狗关在笼子里,其应当意识到狗会带来的危险,但是他是过于自信的或者疏忽大意,这样两种过失的状态,导致造成了这样严重的死亡后果。这种烈性犬应该严格看管,但是本案中因为狗主人家里有事,没人对这宠物进行必要的喂养行为,这样才造成了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实际上过失是非常明显的。主观上的过失与客观上导致人死亡的这种严重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符合相应标准的。本案与以往过失致人死亡不同的是中间多了一个工具,我们可以将这宠物理解成工具,理解成是狗主人行为的一个延伸。这样的话,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的行为被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主持人李雷:但是像这样的行为,您说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因为咬死老人的这两只狗,可以说是恶犬,可以对这狗进行处置,甚至是可以击毙。但是为什么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是不是责任太重了?

李伟民律师:根据目前的法律来看,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对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如果饲养动物的管理人不存在免责情形下(免责情形有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只要是给他人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例如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但是我刚才提到了一个前提,即随着公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生活当中饲养烈性犬的人增多,使公众生活的危险性增大。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必要的时候刑法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这样可以教育更多的人在饲养烈性动物时充分考虑,让人们更加尊重他人的生命而不应该只注重个人的要求。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法规,从本案来看他肯定是违反地方性关于宠物饲养和管理的相关规范,即违法前提是非常明显的。本案中的狗不是一般的宠物,如果是一般宠物造成他人危害,原则上是依据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即可。

主持人李雷:所以说这个案件有可能成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因为之前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法规来规制一些烈性犬的饲养,但是似乎没有说如果我养了大型的烈性犬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最多是没收一下,罚不罚款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处置从来还没有上升到刑事惩罚这一高度。

李伟民律师:是,大家认为必要时虽然烈性犬没有造成这种危害,但是这种危害他是潜在的。从本案来看,周边的人其实早就知道“迟早要出事”,果然出了大事,大家对这种危害的认识与原来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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