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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自己撞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拒赔第三者同案不同判杂谈 |
分类: 以案说法 |
今晚做客《今晚拍案》节目,点评“司机自己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赔不赔?”的疑难问题。我的观点是,对于此类极端受害人保险公司该赔。
国内发生多起 “司机被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撞死” 的极端离奇案件,保险理赔引发争议,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同案不同判,对于该问题,具有讨论的价值和研究的空间。
案件回放
2011年8月30日午夜,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交警部门资料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意见
本人认为,对于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的案件,除非司机是故意自杀、自残的行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根据《公司法》,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此类受害人案件非常极端,作为保险公司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加大保险公司的负担,在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方面都是有益的。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依据现有法律,此类受害人可以解释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司机责任险,也称“司机座位责任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由于造成了驾驶座上的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比较与司机有关的几个险种来看,只要司机离开座位,就是一位正常的平常人,我们不能以司机的身份来确定保险的范围,而是以事故发生时,人是否处于车内,是否处于驾驶室司机的座位来确定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简单理解只要司机主动离开司机座位,或者被动离开座位后才发生死亡事故,不是在座位上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就可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在司机离开座位后,就是个平常人,其实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我们决不能简单以司机的身份来作保险范围的区分。
另外一点,司机自己撞死自己的案件,都是属于司机离开自己车辆后的“二次事故”或者“二次伤害”,比如顺义发生的案件,是司机被摔出车后,再次被碾压所死。也就是说不管是司机自己或者被动离开车辆,离开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人,完全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最后一点,公众服务性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就是为了重复使用方便,不需要和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文本。
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当出现对于“格式合同”不同解释的时候,应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此类案件,现在针对保险公司的合同,对于此类极端的情形,司机是否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产生了不同的解释。那么依据法律,我们应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此种情形,司机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当生活中发生非常极端的恶性事件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应该更趋于人性化的解释,而不是生硬的理解和适用,而伤害一部分人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