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李伟民律师
李伟民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892,430
  • 关注人气:5,76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黑龙江规定“风能属于国有”明显违犯《宪法》

(2012-06-20 16:24:23)
标签:

黑龙江

风能属于国有

违犯宪法

自然生存法则

侵吞国有财产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

                  黑龙江规定“风能属于国有”明显违犯《宪法》

     该文是华律网的特约评论员约稿,2012年06月20日 来源:华律网 

     关键词:黑龙江条例 违宪 撤销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第一、地方法规无权规定“属于国有”的财产类型,这是《宪法》享有的权利。

    黑龙江的规定非常明显是错误的,黑龙江规定了“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那么依此逻辑,其他没有规定“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的省份、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岂非天天在侵吞“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的财产类型是涉及到经济性质的问题,只有《宪法》才有权利规定,地方法规无权规定。当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时,我们可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地方立法部门,也可以依据“规范文件的清理”程序,自行进行处理。

   第二、黑龙江立法规定“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违背立法宗旨和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法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调节器,法的价值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体的自由。当一种资源到了非常稀缺,有必要用法进行规制时,才会产生法律,法是为了保护个体自由享有资源。请问黑龙江的太阳能、风能到了非常稀缺的地步,非要法律进行保护的程度了吗?你是限制开发,还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开发秩序?空气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为什么法律不强行对其重新分配进行规定,是因为空气资源还没有到稀缺程度,需要法律来规定使用的程度,再有,也无必要对空气再分配,这样会限制个体对空气的享用,会失去法存在的价值。

现在还没必要出台法律对某些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进行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空气等皆属此类。否则会对个体的生活、生命、人身自由造成莫大的限制。那是不是有一天,呼吸也要交费啊?

   第三、规定“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违背自然生存法则。

   像风能、太阳能、空气都是来源于自然,属于自然的一种规律,那么生活在地球的活体,人、动物、植物都应该平等的,自由的享有,而不应该为任何人所垄断,否则就是违背天道,违背自然规律,违背了一切生命体自然生存的法则。

   第四、“太阳能、风能”具有很大流动性,不易控制和管理。

   不像其他资源,如水流,可以控制,对于太阳能、风能,不易控制。如果规定为国有,将有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不是自找麻烦,该管还是不管,两难啊。

   第五、地方政府表面为立法活动,实为敛财之需。

   如果地方靠管理资源、垄断资源,来达到增加行政权限和增加收入的目的,那将是与法的价值背道而驰。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