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证据收集
(2012-11-08 1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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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维权法律知识 |
一、
(-)书证;
(三)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二、 视听资料-录音与录像
视听器材-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MP3 、 MP4 、录音笔,可以作为被视为辅助性证据。
三、 录像取证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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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录音要点
1.谁(协商对象、自己)
2.事(要对方证明的事情,如劳动关系、工作时间、赔偿口头协议.....)
3.抓紧主题:别跑题
4.套话:尽量让对方发言
5.保留录音原件:如果把录下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证据已遭到剪切、黏贴。
五、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利害关系的认定:亲人可以当证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六、物证
1、 劳动关系常见的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厂牌、暂住证、社保卡、银行转帐卡、饭卡、工卡、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用人单位盖章的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短信、电子邮件(公司邮件系统、短信平台系统)、 公司内部网络公示文件等等。
七、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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