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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有多少法律问题

(2018-01-12 15:03:19)
标签:

杂谈

文 | 刘昌松


“拾到”别人的柯基犬后,对狗主人的归还请求屡次拒绝,之后在其答应买一条1万元以下的狗去换的情况下反悔,还多次要求其“转生活费过来”“给你喂好点”,并表示“心情不好,踢两脚”、威胁“我女不喜欢了,就杀了啊”,在狗主人决定上门讨要后拒不开门,狗主人报警后,狗从高楼坠下……


成都“疑似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涉事女子的做法,也激起公愤。


据封面新闻报道,狗的女主人小吴与疑似摔狗人何女士均被带到派出所。当地民警告诉大家,何某已经哭着道歉了,之后还会通过媒体向广大关心此事的市民、网友真诚道歉。在热心市民发布的手机视频中,确见何某在派出所内号啕大哭,当面向小吴道歉,小吴没有表态,但表现了友好姿态,双方没有过激的言行动作。


不过,舆论并未就此平息,许多网友愤愤地说,这么恶劣的涉嫌虐杀他人宠物的行为,哪能道歉就完事。网友的说法不是没有一点道理,如果宠物狗果真是何某摔死的,爆料的微信聊天截图也为真,这里确实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喂养费和敲诈勒索的区别


这条已经无辜丧命的柯基犬,到底如何转到何女士手中,报道反映得并不太清晰。但有一点很清楚,狗是自己跑出家门丢失的,后双方确认何女士手上的狗就是小吴的宠物,小吴向其索要该宠物。


据此即可判断,何女士的行为大致构成拾得遗失物,双方的法律关系很清晰:何女士有义务向小吴归还宠物,也有权要求小吴支付其管理柯基犬的必要费用;除小吴发出过悬赏广告可要求兑现承诺外,何女士不得主张报酬。若未守住法律规定的这一底线,确实可能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不利后果。


倘若捡拾宠物者借宠物主人索狗心切之机,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可成立敲诈勒索罪。在四川地区,“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为3000元。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的“聊天截图”来看,是小吴主动提出愿花1万元以下买条狗换回自己的狗,而非何女士如此索要。


在“聊天截图”中,何女士确有“转生活费过来,给你喂好点”的言语,捡拾人喂养宠物的生活费不仅数额不大,而且确应由宠物主人承担,算不上敲诈。当然,捡拾人本有义务通知遗失人领取,故意拖延不给产生的额外喂养费,宠物主人也可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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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系何女士摔死,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何女士疑似将狗从6楼抛下摔死,若情节成立,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为5000元。我向有关宠物繁殖机构了解了一下,柯基犬的售价最低也在5000元左右。


而退一步说,即使小吴购买该宠物狗未花到5000元,何女士也能成立毁坏他人财物的治安违法。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一般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至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这估计也是,本案中派出所尽力调解的依据。


若系何女士摔死,最轻也是民事侵权


如果宠物狗确系何女士摔死,本案中何女士应承担的最轻后果,是民事侵权,但也不只是道歉那样简单,起码还得赔偿小吴失去宠物的经济损失(例如买狗的价款)。


此外,还有网友比较关心的是,心爱的宠物狗这样死了,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的确,毁坏宠物狗不同于一般物品,确实会给宠物主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能还有点困难。因为我国法律只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支持该赔偿项目,毁坏宠物针对的还只是物不是人。


当然,以上都是根据新闻报道和爆料内容,做出的假设性的法律分析,具体事实和细节如何,有待警方给出进一步、详尽的调查,并依据相关事实作出处理。


但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法律后果,一时任性或者贪图私利,害人不利己,也总要付出代价。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与归  实习生:李忠利 李瀚伟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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