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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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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研究生成绩,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9-02-15 04:06:43)
标签:

华南理工

院领导

修改

研究生考试成绩

滥用职权

分类: 法律杂谈
2月11日,网友“平凡的世界overlooker”在新浪微博上报料称,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院领导,在该学院2018年研究生复试结束后,篡改了8位考生的考试成绩。纂改分数影响了录取结果,5名原本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的考生通过调高分数被录取,2名考生被调低分数后丧失了录取资格。考生罗某考试成绩原本排在第22名,但通过改高面试成绩20分,改高英语成绩6分,罗某的成绩一下跃至第14位,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硕)录取。14日晚,华南理工大学发布说明称,学校高度重视,已于2月13日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目前,涉事四人已停职并接受调查。

如果上述爆料属实,篡改者确实是胆大妄为,不仅违纪,而且涉嫌犯罪了。涉嫌的不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那是针对考生作弊的。以领导身份,篡改研究生考试分数,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滥用职权犯罪追诉标准,一般要造成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但对于造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亦可入罪。研究生复试是国家级考试,篡改其面试成绩、考试成绩,弄虚作假,造成考试不公平,社会危害性大,已可入罪。另外,该司法解释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故如果受财枉法,还涉嫌受贿罪。

学院领导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是渎职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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