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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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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9辆车都赔偿案:嫌疑犯承担责任条款

(2018-08-06 08:08:49)
标签:

海丰

交通肇事

无法查清

嫌疑车辆

公平责任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一疑难交通事故案件。找不到肇事人,法院判决9辆嫌疑车辆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是,20161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乡村路段时,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事故期间,共有9辆汽车经过事故现场。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黄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以及白色小轿车(不知车主),与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不知车主与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之后,死者家属起诉嫌疑车辆,要求赔偿。海丰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为唯一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李某无证驾驶,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是有疑问的,本案是9辆经过现场,推定是肇事人。如果99辆经过现场呢,如何推定?客观事实是,摩托车被9辆中的1辆汽车撞击,但查不到肇事车辆,于是把经过车辆都推定为有过错。这是错误的,因为经过车辆大多数是无辜的。而且,车辆是正常行驶,非共同危险行为。法院从保护被害人出发,要保险公司买单,扩大化了赔偿对象。《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条适用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而正常驾驶的车辆,并非侵权行为,故不适用。

 

那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窃以为,9辆车都有嫌疑,且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酌定确定嫌疑车辆分担被害人的损失。即无责推定,每辆车都是没有过错的,但是与死亡有嫌疑,故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亦应理赔。而如果是99辆车通过,则去掉无关联的大多数车辆,选择前几辆嫌疑大的为责任人。此条可以概括为“嫌疑犯承担责任条款”,即特殊情况下,为保护被害人利益,而让嫌疑人来分担损失。这是不得已的办法,公平亦是相对。

 

 

不是每个案子的真相都可以查明的。没有真相的案件,法官也必须处理,不能拒绝审判。就如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无法查清是哪辆车撞的,即使查清肇事车辆,也分不出事故责任大小,此时法官要根据现有的证据、常识、法律的价值观来处断案件。当然,如果以后有“特殊情况下,嫌疑犯承担责任”的立法,那就可以直接使用法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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