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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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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打赏给女主播的赃款,可以在扣除正常小费外,予以追缴

(2018-06-14 08:40:16)
标签:

赃款

打赏

网络

主播

追赃

分类: 法律杂谈
近日央视报道,月薪3000元的王某,挪用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其中一主播为冯某 。可否要求主播退回打赏的赃款,是部分退,还是全部退,还是不退?

按,打赏是新兴的互联网付费模式,是观看者对于原创者、表演者的金钱奖励。类似于西方的小费,但又不局限于小费,还可是巨额的大费。在法律上,打赏金,一般有两种性质,其一是对有偿服务的报酬。根据社会常识,数额不大。譬如小费。其二是赠与,即对有偿服务特别满意,予以巨额赠与,就如本案的大额打赏。但是赠与财物的,必须考虑财物来源,如果是自有财产赠与,没有问题,如果是赃款赠与,则要返还。

且看追赃的相关法律,参照法发〔2016〕32号,两高一部关于电信诈骗司法解释规定:“(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由上可知,第一、善意取得的,不追究。所谓善意取得,一般指等价有偿取得,如果事先知道是赃款,则要恶意取得,要追缴。此点可以暂不讨论,因为主播无意知道金钱的来源,知道可是自找麻烦。第二、无偿取得的,要追缴。主播表演,也是劳动,取得打赏,不能说是完全无偿的,但该表演,真的是值得那么钱吗?非也,必有其他因素所在也。主播的真正劳动所得,是一般市场行情的小额打赏(可以统计一下平均打赏金额),对于大额打赏则是无偿取得赠与财产,因此司法部门,对于赃物打赏,可以在扣除正常打赏的数额外,追回其他巨额的所谓打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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