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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云豪宅”事件,看企业家的名誉权

(2017-10-23 08:24:45)
标签:

马云

豪宅

诽谤

名誉权

维权主体

分类: 法律杂谈

据凤凰网财经报道,阿里巴巴集团表示,决定正式起诉几家自媒体账号。原因是该几家自媒体发布““马云十亿豪宅亮瞎眼”等内容,纯属捏造,肆意诽谤。” 严重损害了阿里巴巴及马云的名誉权,要求上述账号停止谣言传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索赔人民币100万元。马云也无奈发微博称天天有这样那样的豪宅、豪车说是我的,看多了我自己都快信了……拜托这些资产背后的策划公司也能真给我一些啊?……”

 

按,名誉权的维权主体,公私分明。如果侵犯的个人事宜,则个人起诉,如果侵犯的公司事宜,则公司起诉,而不能混同。换言之,不能因为侵犯个人的事宜,而由公司起诉。现实中,一些企业老总(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结合紧密。譬如马云与阿里,王健林与万达,褚时健与褚橙公司,一旦个人有传闻,势必多少影响公司经营。故阿里声称,马云被诽谤,公司名誉也被侵犯,是情有可原。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还不够,还过于依赖个人影响力。本次豪宅事件,客观地说,应该是侵犯马云的个人声誉,盖豪宅与否,是个人私事,与公司的经营无关。公司代为表态,可以看做是马云的支持,但要代为马云起诉,或者公司单独起诉名誉权受损,恐怕是勉为其难。

 

司法实务中,此类诉讼,个人起诉与公司起诉,是作为两个案子,分开审理的。譬如王健林起诉某微信号“顶尖企业家思维”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是由王健林个人名义起诉,并从中指出对万达集团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法院没有处理万达的名誉权,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系对相关商业平台进行不实报道,造成万达集团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该主体非本案当事人,故本案中不予评价。”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健林精神损害六万元。以此为例,企业家的名誉权纠纷,还是要企业家亲上火线,而不能由企业代劳。

 

因企业家的个人私事,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是有一种特有文化现象,但在法律上,个人与企业还是分别主体,不可混同。


从“马云豪宅”事件,看企业家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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