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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鉴定辩护律师换人 |
分类: 法律杂谈 |
雷洋到底是如何致死的?须通过鉴定科学认定。但鉴定甚慢,一个多月来,未有结果。其间,网上出现过假托的鉴定,已被澄清。正在各方当事人与公众翘首以待鉴定结果时,雷案案涉事警察的辩护律师出场了,阵容豪华如辛普森案件。其第一个法律行动就是,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此招甚辣,意在鉴定过程中突然换人,乱其鉴定。亦可见在启动鉴定之前之中,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程序监督之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换言之,见到鉴定意见后,发现有问题,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现在鉴定意见未出,辩护律师即提出换鉴定机构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何?不得而知。且如果中途换人,那么鉴定一半的证物,又做如何处理?并无相关规定。当然,本案鉴定至关重要,各方提出质疑是可以的,但是要启动法律程序,则要依法而行,否则有舆论战之嫌,无益于案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对于鉴定意见,只能事后监督,对于事中监督,尚是空白,此有待总结司法实务,予以改进,以使得鉴定程序事前、事中、事后都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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