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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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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航事件看:承运人与救护车的“病人交接”义务

(2015-11-23 19:31:11)
标签:

南航

急病

病人

交接

救护车

分类: 法律杂谈

今天,读到一篇心酸的文章《南航CZ6101--生死间,一个记者有话想对你们说》:一个乘客(系记者)在南航飞机上发急病,飞机降落首都机场后,过了近五十分钟才打开舱门。此时南航叫的救护车已在地面,但南航与救护人员对“谁转移病人下飞机”互相推诿,导致病人不得不自己忍痛走下飞机。事后,南航表示迟开舱门是因故障所致。

 

这个“病人交接”,究竟是谁的义务呢?对南航而言:第一、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是指力尽所能,故南航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病人下飞机。第二、病人尚在飞机内,转移到飞机外,显然南航有配合义务。对救护人员而言:救护车来到机场,救护人员与病人见面后,应视为达成医疗合同,此时救护人员有义务开始抢救病人,包括以专业的方法把病人从飞机转移到救护车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病人负担。故南航与救护车都有义务转移病人,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合同义务。遗憾的是,本事件中因为担心风险,南航与救护车都不愿意转移病人。鉴于承运人与救护车的“病人交接”大量存在,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该“交接义务”,以及违反“交接”的法律责任,以定纷止争,以保障病人的及时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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