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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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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庭记:兼论国际货物买卖质量纠纷的举证

(2009-07-31 06:46:09)
标签:

宁波开庭

国际货物买卖

质量纠纷

举证

杂谈

分类: 国际贸易

昨日在宁波中院开庭。这是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家德国公司向一家宁波企业购买一批液晶电视,安装于德国一五星级酒店。后发现电视质量不行,遂起诉要求退货、赔偿损失。我代理德国公司。 


为了证明质量不合格,德国公司委托了当地的一个工程师(有德国鉴定人资格)作了一个质量鉴定报告。对方认为,这个鉴定不是法院委托的,而且没有经过公证、认证,不合法。而我认为,这个报告与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相印证,能证明事实。


这个争议,是国际货物买卖质量纠纷审判难点。

1.货物在国外,如何举证质量问题?对此,我提出2个方案。其一,让中国鉴定人去德国现场鉴定。其二,我方提供德国鉴定人的名单,由法院指定或者对方选定鉴定人,在德国进行鉴定。这两个方案,宁波法院都没先例,但除此以外,似乎别无良策。如果把货物运回来鉴定,运费太贵,而且没有对方的进关申报配合,是退不回的。(我手上还有一个涉外案件,是国外法院指定的质量鉴定,这个鉴定报告在国内有多大的证据力?也是法无规定)。

 

2.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问题。最高法院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必须公证、认证,但有时根本行不通。譬如本案的德国发票、德国公司之间的协议,德国的公证机关不会公证,因为公证机关没法确认这些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因此,我建议,根据公证法理不能公证的证据,不需要公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缺陷,应有例外原则。如果有必要,我们申请国外证人出庭作证。

 

就自己多年来办理涉外案件的经验来看,一个质量问题的举证,一个无单放货的举证,法院的审判多年来原地踏步,至今没有总结出好办法。过于保守,不愿创新,实在令人遗憾。这次,期待宁波法院有勇气、有智慧来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的质量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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