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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释法制造房地产诉讼

(2011-07-15 08:38:45)
标签:

房产

澳大利亚

宋体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房价

分类: 房地产

本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df98a0102dqkk.html 

 

 

 最高人民法院 20035月 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能及时办好房地产证的违约责任,武断地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政府承担房地产权证没能及时办理之过,并硬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的计算方式。客观上起到了制造大量房地产诉讼的作用。

一、房地产权证没有及时办理,通常主要责任在政府。

20025月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实行之前,房地产权证没有及时办理,多数情况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政府地价造成的。一些房屋购房人入住已好几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拖欠政府的土地款,(很多时候还有主观恶意拖欠之嫌,把此项目售楼回收的钱挪到彼项目去了)。导致房地产证好几年办不出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的债务关系,影响到购房人长时间拿不到房地产证。

土地招拍挂制度实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在开工前就交清地价,购房人入住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拖欠政府土地出让款的情况很少见了,至少大中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土地出让款,导致房地产证办不出不是主因了。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权证不能按时办好的主因呢?

主因是政府办事拖拉,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到政府办过审批事项的人就知道:政府多数情况下不会按时审批。而且,政府不按时、不及时永远有理由。经办人抗震救灾去了,经办人去世博会了,经办人唱红歌去了,全是“正当理由”。如果企业不识时务硬要和政府计算时间,政府随便挑一件企业送审的文件,说文件不合符要求,就够企业喝一壶的。企业可以因这些原因起诉政府,要求法院判令政府赔偿吗?除非企业想关门不做了,否则,没有哪个企业会做这样的无用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成功地让企业代替政府承担经济责任,代政府受过。

二、最高法院的释法,客观上制造了大量的房地产诉讼。     

 过去政府制订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是这样约定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没有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之责。换言之,购房人没有损失的便无须赔偿。现在有了最高法院这条司法解释,不论购房人有无损失,房地产企业只要没按约定时间办好房地产证,都要给购房人赔偿。

在实务中,购房人入住后,如果只自住,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房地产证,也可能没有任何损失。非自住业主(投资或投机者)因频繁买进卖出,或抵押借款等原因需要房地产证,客观上会有损失。但只要房地产企业把困难说清楚,投资或投机者都会理解,多数情况下不会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出台后,购房人有无损失,能否举证证明损失,开发企业都要赔偿。这条司法解释挑起矛盾,起到了制造大量房地产诉讼的作用。一些无良律师,通过给购房人发信,挑起群体性诉讼。上海一律师曾主动给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数十名购房人去信,教他们提起诉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赔,制造涉外群体诉讼。

三、最高法院是释法还是造法?

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其实已经涉嫌造法。通俗地说,司法的原则是“民不告官不理”。说点专业的话,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查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在民事当事人自己没有损失和不主张赔偿民事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介入,主动规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解释哪一条法律?

学界对最高法院是否有在法律规定之外,制造“法律”的权限多有质疑。这种质疑不无道理。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最高法院自身没有守法精神,越权“造法”,怎能法治天下?退一步说,有些确需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问题,最高法院也应广泛深入调查,听取各方实际工作者意见,做出合法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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