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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黄浦江副市长解决土地使用权的上访信

(2012-01-30 1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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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请求黄浦江副市长解决土地使用权的上访信

 

尊敬的黄副市长: 您好!

公民陈水金就承拍来的土地使用权至今十多年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就如下问题向您们请求解决:

事态过程慨述:1998年9月29日,请求人在东山县人民法院监督下与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简称“三经部”“变卖合同书”),受让三经部在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89号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但随后请求人发现所有手续登记都有严重出入:

1、土地严重缩水:请求人按《变卖合同书》2178平方对土地进行丈量验收时发现只有约1880平方,向监督人反映时《变卖合同书》被收回当场撕毁,过几天通知双方重签了第二份剩1880.1平方的《变卖合同书》。

拍卖时,拍卖公告、 二个律师事务所评估公证、具结书、地籍调查表等等几十个档案材料都显示“三经部” 土地面积是2178平方(3.3亩),为什么会变成1880平方呢?原来拍卖时有人同时把另一部分土地变成“朱文忠宗地”,且在拍卖同时间内给办理完成“朱文忠宗地” “住宅”与“划拨”用地土地证等手续。

2、用途被改变:“三经部” 东国用(1999)4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商服” 用途,而过户给请求人的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改为“工业” 用途。

3、性质被改变:已交了出让金的“出让用地” 在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被改成“划拨” 用地。

请求人对该宗地土地面积、土地登记的有关事项存有异议,多次向监督人反映均不受理睬。由于“三经部”原经营海产品商业服务和自用冻厂,污染和噪音严重影响和干扰周边居民区的生活,每年请求人被有关部门罚款数额巨大,技术监督责令整改的机械换新更是让请求人严重亏损、得不偿失,该地段实在不宜改变成“工业用途”。2006年请求人将全部机器处理成废品,并向国土局、建设局申请建房,国土局告知该地属工业、划拨要收回重新拍卖,因为是1999年国土局的错登记造成工业、划拨的,申请人关停了所有事业,进行了多年多次的信访诉讼,走上了困难、压力重重的痛苦维权之路。

后经东山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09)81号文件批准,2010年1月,将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的“划拨”性质更正为“出让” 性质、 “工业” 用途 更正为“商服” 用途,并重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领取新证时请求人看到因错登记而被侵权的几个实质性问题并没有改正,据理力争,都未得到采纳(被告知:不同意就不予解决!):

1、原三经部东国用(19994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办证日期是1999年2月28日,陈水金、林秀燕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办证日期是1999年3月3日,而更正后的新东国用[2010]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起始日期被故意弄到1998年9月29日签合同日,不要说当年三经部原承包人根本就没离场,这本末倒置,先有陈水金土地证再有三经部土地证从何谈起?

2、由于错登记为工业、划拨,又要强行收回做“储备用地”再拍卖,不给用“工业”也不给用“商服”, 更正时又要用“工业” 用途抵扣“商服” 用途年限,致使该地商服 4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只剩下27年(1998年9月29日起至2038年9月29日止)。

3、1999年不给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1月办新证时也不给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0年1月领取新证时申请人被告知:两年内要建完25%,否则要把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2010年2月请求人申请建房,建设局告知红线图路边红线需比邻恒晟超市退后5米,由于该地拍卖时已被剽窃了半亩地,再损失不起又半亩地,请求人向检察院反映,2010年7月检察院派人咨询,建设局答应按恒晟超市红线图规划。

2010年8月请求人再申请建房,建设局告知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受理。国土资源局与建设局通气:历史遗留问题,请不要用《出让合同》。

2011年1月请求人再次申请建房,咨询建房容积率,建设局告知该地段需10—18层高层建筑。没《出让合同》不予受理。

2011年3月底,漳州市有关法治部门来电告知请求人可按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有关侵权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以便结案,消除社会影响。

2011年5月1日请求人发函,有关侵权部门不予立案和赔偿,国土资源局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条件。

2011年8月18日,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请求人补签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8年9月29日起至2038年9月29日止。含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2011年9月13日鉴于高层建筑的要求,请求人向东山县建设局提出按《土地管理法》要求由政府批准并补交出让金将“商服”用途变更为“商住”用途,东山县建设局希望我们早日行使使用权,配合旧城改造,口头答复请求人可以进入操作、策划、绘图纸和补交出让金。2011年9月21日东山县建设局回复说东山县国土局要求将地收回招拍挂才能改变用途。但东山县有些土地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操作改变用途的,不用招拍挂。请求人疑问:本案“朱文忠宗地”办成 “住宅”用途与“划拨”(永久,无使用年限)性质通过哪里“招拍挂”? 通过什么法律和政策?

   鉴于《土地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使用年限届满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之规定,请求人唯恐剩下27年投资风险太大,一年多来多次向东山县国土局交涉讨回因错登记被扣除的13年“商服” 用途,东山县国土局坚持13年“工业” 用途都是请求人在用,等27年后再补交出让金进行续期。请求人认为13年“工业” 用途的损失后果是因东山县国土局错登记在先故意侵权在后造成的,2010年1月领取的新证、2011年8月18日补签的《出让合同》只不过是侵权告一段落的证据,侵权部分根本就没有赔偿和退回。商服、出让工业、划拨是不等值的,况且工业是50年、划拨是无使用年限的。既然使用权物权就没有抢物不退还物的道理,错登记和不给建“工业”的损失后果不能嫁祸于人。

本请求人请求解决事项:

1、请求让东山县国土局退还本请求人因其错登记、耽误而扣掉的13年“商服”( 因13年的“工业”破房子出租收入都抵不过贷款利息)。若国土局再坚持等27年后可以进行自动续期,请其出具证明给本请求人。 再不行就按“朱文忠宗地”手续方式办理,“朱文忠宗地”原同是“三经部” 土地使用权,东山县国土局将其分割出去办成住宅与划拨, 请求人也要求办成住宅与划拨

2、请求让东山县建设局批准请求人只建5-6层建筑。若非高层建筑不可,请有关部门批准按“土地法”规定给请求人补交出让金将该宗土地“商服” 变更为“商住”进行开发,利国利民。

有人语损请求人“签字就不能改,以前合同2178平方你也签,1880平方第二份合同你也签,还反悔,你脑残啊?”“得寸进尺,还想赔偿、讨年限,相信不相信我操作把你的地没收?!”请求人认为“合同法”及所有法律都规定了的东西,有人要利用职务之便暗箱操作、隐瞒真情、歪曲事实、胁迫引诱设计了,那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

普通公民“想不签”的能力范围,此种侵权模式已是全中国绝无仅有。多年多次的信访诉讼使请求人备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为了尽早行使使用权,适应西埔地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发展需要,减少请求人的经济损失,鉴于请求人的能力有限,特向您们请求,这也是请求人没有办法的办法,不胜感激!

 

礼!

 

请求人:陈水金

 

2011年 12月 15日

附参考:

1、 2010年1月领取的新证:[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复印件壹份

2、 2011年8月18日补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壹份

3、《关于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申请》壹份

联系手机:13806908389      邮箱:csj3389@126.com

联系地址: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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