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与劳动者的区别?
(2012-06-29 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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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人口普查员劳动者劳动关系杂谈 |
分类: 承办案件 |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志愿者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志愿者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无偿奉献,其活动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而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或服务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满足生活所需,所以志愿者与活动主办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志愿者公益服务于大型活动的帮助行为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俞某系全国第六届人口普查志愿者,既非被申请人处的行政编制公务员,亦非被申请人招收的合同工。
俞某是自愿参加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活动,担任普查员的,并非被申请人处的员工,《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被申请人系县级国家政府机构,无论是招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还是招聘合同工均需要登记备案,发布专门的招聘广告、组织面试等程序。但被申请人并未通过上述程序面向俞某所在的社区进行招聘工作,俞某担任人口普查员并未经历上述程序,不符合申请人招聘员工的程序,其与被申请人并无劳动关系,同时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俞某正是该款规定所述的全国第六届人口普查活动的普查员,是志愿者的身份。
二、被申请人以每户2元、短表5元、长表8元的标准对俞某发放的现金是国家统计局发放的专项费用支付的特殊补助,从其取得的“报酬”性质来看,并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资薪金。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俞某以每户2元、短表5元、长表8元的标准发放的补贴系国家统计局划拨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并非国家财政局支付的专门用于支付其行政编制公务员和合同工的工资,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李某、胡某等正规编制人员工资发放的数额、种类、时间来看与俞某有明显的区别,正规编制人员的工资数额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基本工资、职务补贴、保险等种类,发放时间也比较固定,但俞某每月发放的仅有补贴一项,数额基本在几百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间也不固定,因此俞某的补贴不符合工资的数额、发放时间、种类等,不属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资薪金,从其取得的“报酬”性质来看,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系国家行政机关,招录人员程序正规,若俞某系其招用的员工,却既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又无社会保险等待遇,此与常理不符。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系北京市某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招用人员需经过审批、登记备案、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的严格审核,俞某作为志愿者只需要满足《人口普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等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即可担任,此与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和正式员工的条件完全不同,且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规范均受法律约束,若俞某作为其正规招用的正式合同工,既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又无社会保险等待遇,此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俞某系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志愿者,既非被申请人处的行政编制公务员,亦非被申请人招收的合同工,被申请人以每户2元、短表5元、长表8元的标准对俞某发放的现金是国家统计局专项费用支付的特殊补助,从其取得的“报酬”性质来看并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资薪金,且被申请人系国家行政机关,招录人员程序正规,若俞某系其招用的员工,却既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又无社会保险等待遇,此与常理不符。因此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