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陕西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2010年张某应聘到某公司做保安,某一天,张某上夜班回来在单位提供的宿舍休息,因单位起火,被烧成重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无效死亡,其欠医院医疗费共计30万元,现在案件诉至法院,因张某的避险方式不当,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公司共赔偿医疗费20万元,死亡赔偿金5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余万,现出现一个问题,张某欠医院的30万元医疗费从法院判决的20万元支付后,剩余的10万元是否也应当从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中扣除?其死亡赔偿金应当由谁享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其应当作为死者张某的遗产,因此张某所欠的债务应当从其遗产扣除,其余部分属于遗产。遗产应当法定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因此单位的30万元医疗费从法院判决的20万医疗费扣除,剩余的10万元,张某的家属可以不予支付。其死亡补偿金应当按照家庭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合理分配。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且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
分割时,应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具体的分配比例应当在案件中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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