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6月10日,所里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王先生,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他向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申请了法律援助,丰台区司法局指派我所为援助人,所里指派我为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他的事实与很多在京打工的农民工一样,于2010年5月在劳务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宅楼工地工作时摔伤,经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协议。我多次邀请双方到所里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如下:
第一条:甲方(王先生)于2010年5月在乙方(劳务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宅楼工地工作时摔伤,甲方受伤后住院治疗,乙方支付医药费三万四千六百元整,此笔款由乙方自行承担。2011年5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现甲乙双方对赔偿数额自愿达成一致。
第二条:乙方自愿给付甲方1031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叁千壹佰元整),乙方于2011年7月29日之前已经给付甲方现金16600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元整),剩余的865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伍佰元整),乙方于2011年8月10之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86500元(大写:捌万陆仟伍佰元整)给付甲方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次手术费、旧伤复发治疗费等在内的任何款项。甲乙双方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再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纠纷。

虽然最后达成的协议,甲方相对法律规定的数额少要了约7000元,但是免去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程序,顺利的拿到了钱,当事人对此也非常满意。通过一个简单的法援案件,知道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这些可爱可敬的农民工的努力,他们干着最累的活,却拿着很少的工资,我们每一个城市人在享受其快捷、方便时,不应该忘了农民工这一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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