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1-04-20 15: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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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男。
被告乙,女。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期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张X,被告乙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经营的服装店50万元存货,国债40万元,基金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原告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明,甲 与乙于1999登记结婚,于2010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双方婚后家庭财产分割”中约定:女方乙给付男方甲400 000元现金,以后的生活互不干涉。庭审中,甲承认已收到乙给付的40万元,但要求分割其他夫妻存续期间经营的服装店50万元存货,国债40万元,基金50万元,但对上述财产的现实存在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甲要求分割其与乙夫妻存续期间经营盛服装店50万元存货,国债40万元,基金50万元,但对上述财产权益的现实存在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已收到被告给付的40万元,本院无法认定原告诉请分割的上述财产尚未经过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