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侵害,谁来承担责任?
(2011-01-11 21:22:04)
标签:
雇主雇工连带责任杂谈 |
分类: 承办案件 |
雇主雇佣雇工,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和侵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一方在赔偿后另一方有权追偿。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田冰心,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委托代理人张X,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英盛捷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北里二栋三单元201号。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A系B雇用的司机。2009年8月27日,A驾车到河北香河红星美凯龙工地为B运送货物,在卸货时A被车上货物砸伤,并造成右腿截肢。现A诉至本院,要求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五万元(于二O一O年十月一日给付二十五万元);如果未按期给付,被告B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九十三元,由被告B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