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司法实践!
(2010-12-15 10:39:01)
标签:
离婚司法实践判决离婚杂谈 |
分类: 承办案件 |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X,女。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娜,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男。
原告X与被告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刘海娜,被告y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诉称,我与被告因同学关系于1996年相识,1997年确立峦爱关系,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女张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很好,我尽到了贤妻良母的责任。然而近两年双方越发感觉到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打骂过我,甚至不允许我睡觉休息,而且在我起诉之前对我父母的态度不好。我曾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一直隐忍、退让,但现在发现这样的家庭环境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认为被告脾气不好、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没有挽回的必要和可能,我除要求取回自己的衣物外愿意放弃一切共有财产。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金妍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y辩称,我与原告因同学关系于1996年相识,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女张某。双方相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很好,彼此互相关心,经常一起出席活动,令亲戚羡慕。原告提出离婚突然。我没有打骂过原告,虽然在生活中我的做法有瑕疵,但是愿意改正,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我对女儿十分关心,离婚将影响其健康成长。现我认为双方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同学关系于1996年相识,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5年生育一女张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现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生活中的瑕疵,原告亦应慎重考虑,不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