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语习得角度对语法教学问题的回顾(三)
Rod
Ellis
三、语法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教?
语法应该一开始就教还是等学习者有一定基础后再教?语言学习的行为主义观和听说法(Brooks, 1969)(Lado, 1964)强调正确语言习惯的形成,特别强调语言形式的重要性。联结论(connectionist theory)的研究也支持起始阶段进行语法教学,比如N. Ellis(2005) 建议一开始就要明确呈现语言形式,然后再经过内隐学习发展成为真正的学习。这一主张与Lightbown(1991)对语法教学的一个比方很相近,语法形式教学可以为学习者提供某种“抓手”。
注重意义和交际的观点,比如任务型语言教学思想(Skehan,1998),就不主张在起始阶段就过于关注语言形式。比如在浸入法(immersion programmes)的实验中,学习者可以在不经语言形式教学的情况下获得较流利的交际技能。学习者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不经专门教学,就能学会某些语法结构的用法。对于初学者来说,词汇性成分和语块(Lexical items and ready-made chunks)起的作用可能更大,所以对某些语法结构的特征可以只提醒他们注意,而不必过分强调语法结构的准确性。
四、语法应该集中教,还是分散教?
无论语法是否一开始就教,都有一个集中教还是分散教更好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十分有限。Collins, Harter, Lightbown, & Spada(1990) 对此前研究做过述评,认为没有任何研究证明分散的语法教学效果更好,虽然此前的研究都支持集中教学更好的假设,但也同样没有明确的证据。Ellis也认为虽然理论上说集中教学和循环教学(cyclical approach, Howatt,1974)更有利于学习者中介语发展,但至少到目前为止,集中还是分散的问题,我们还是什么结论都不能作。
五、“精教”还是“泛教”?
精教(intensive grammar teaching)指一节课或一段时间内强化某一个或几个语法知识点;泛教(extensive grammar teaching)指一段时间内教大量的语法知识,单个知识点所受到的关注非常有限的做法。传统的PPP教学模式中一般是使用精教法,认为通过展示讲解和强化操练,学习者最终可以掌握所教的语法结构。需要注意的是,语法结构的操练中应该把句型操练(drills)和运用型练习相结合,比如使用任务。
“泛教”语法的做法也不是没有根据,Cook(1989)从Chomsky的普遍语法理论出发,认为对于目标语言的语法系统,学习者建立某种参数(parameter)所需要的材料很有限。另外,有研究表明交际型课堂中以随机纠错反馈的形式出现的语法泛教也有一定的效果,但对于学习者回避使用的语法结构无法用这种纠错反馈的形式。
对于“精教”语法的有效性问题已经没有太多疑问,它对语法结构的习得和正确运用都有促进作用。(White, Spada ; Lightbown, & Ranta, 1991; Spada & Lightbown, 1999)但“精教”语法需要大量时间,如何把“精教”与“泛教”有效结合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六、有必要教显性语法知识吗?
语法的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相对与隐性知识(implicit knowledge)而言的,显性知识包括分析性(analysed knowledge)知识,即对一种语言的语法机制的领悟了解,和元语言解释(mate linguistic explanation),即语法元语言知识和理解语法规则的能力。隐性知识是一种下意识的、未通过语言来明示的知识。
多数二语习得研究者认为,二语交际能力主要与隐性知识有关。因此,语法教学中是否有必要讲授显性语法知识在语法教学中一直争论较多。对显性语法知识与隐性知识的关系大致有三种认识:1)独立论,如Krashen(1981)认为二者完全不同,也无转化的可能;2)转化论,如DeKeyers(1998)认为只要提供足够的交际性练习和使用机会,显性语法知识能转化为隐性知识;3)相关论,如Ellis(1993)认为,显性语法知识有助于学习者在输入和输出阶段更自觉地注意语法结构形式。三种认识在教学中表现出对语法的不同态度;无关论认为不需要语法教学;转化论支持PPP教学法;相关论认为有必要引导学习者注意语法特征,可以通过设计任务帮助学习者在语言材料中归纳出语法规律(Norris & Ortega 2000)。
尽管对显性语法知识是否能直接转化成隐性知识,目前还没有公开发表的研究。但足够的证据表明,显性语法知识有助于提高二语学习的整体效果。
对于如何教隐性知识,究竟用归纳法还是演绎法好,也还没有统一的结论,比如Herren &Tomosello(1992)研究发现归纳法有明显的优势;Robinson(1996) 和Erlam(2003)的研究却发现演绎法更有效;也有研究表明二者效果无明显差别,如O’Neill(1999)。研究分歧之所以很多,可能与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不同的学习目标、不同学习者的语法潜能等有关。对于简单的语法规则也许用演绎法更好,而复杂的可能归纳法更有效;归纳法可能更适合于善于语法分析的学习者,对那些不善此道的人就比较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