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用户1581560977
用户1581560977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664,180
  • 关注人气:85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李某某案委托律师合同履行完毕的声明

(2013-10-09 06:17:10)

 

                  关于李某某案委托律师合同

     (一审辩护)已经履行完毕的声明

 

                      李某某案一审主辩律师:陈

 

     鉴于国庆节后不断有关心本案的媒体和网友询问我是否参加李某某案二审,以及本案二审中律师的意见、策略等,我特统一回复如下:

      一、九月二十六日海淀法院对本案下达一审判决,第二天我即向委托人提出:由于双方签订的一审委托律师合同履行期限,是至法院裁决下达日止,为受托律师履行完毕,因此我已履行完该委托律师合同。而且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

      二、认为自己勤勉尽责,以自己并非聪慧的心智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

     不是由公权力一锤定音就能解决本案的所有是非曲直。真正疑难复杂,甚至蹊跷的案件,可能还需要思维的转变或者情势的发展或者时间的沉淀。

     不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是邪恶的代言人,也不认为他方在本案中是正义的守护神。

     律师辩护绝不能没有诉讼策略的考虑和诉讼利益的权衡。但是律师最终追求的,不是短时间内和办案机关的意见吻合,而应该是事实和真相。因为事实和真相不仅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与最重要前提,而且也许揭开被表面现象掩盖着的事实真相,恰恰是当事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最大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努力追求事实真相,也是相信和忠实于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具体表现。

      三、我本来应该更多地在湖边休闲垂钓,一不留神参加了这个看似普通实际极不普通的案件。结果陷入了法律的甚至政治的急流和漩涡,导致既不能有效地因应情势,也无法妥善地把控自身。

      虽然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不仅有义务维护本案中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义务维护委托人有关本案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网络和自媒体的极度发达,本案辩护竟然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而到其他辩护人,从很多媒体而到不少法律同行,甚至从公权力而到普通网民。我在某省连续担任过十几年的国办律师所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本案这种不正常的情况,绝不是我所乐见的。

     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一旦形成,绝非一人或数人所能左右或扭转。

     努力履约四个月,我现在是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四、鉴于我已经不再承办本案,因此“十一”前我已经删除了我新浪微博中有关本案的一切评论和意见,今后也不再回复媒体或网友有关本案的任何咨询。

      五、并非我参与的刑事案件都和办案机关意见相左。今年七月,历经两年的坚持,辽宁某市法院接受了我的意见,否定了某市公安局局长被控的十几项贪污事实,取消了所判的贪污罪全部十年刑期,从而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京联律师所虽然不大,但是有功底深厚的法学教授和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向我们咨询法律和洽谈律师业务。

     特此声明。

 

                                     2013年10月9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春到日喀则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