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德龙,古长城是国家文物,不是你写毛笔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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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

《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这种行为罚款应在200元之内。如果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非常严重,比如,损毁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或者损毁了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那就不是警告或者罚款的事了,而是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予以惩处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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