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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立法建议
1.不应使用“执业地点”这一概念表述,而应以相应的“办公地点”、“执业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地”三个概念来替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25和17条中的相应概念。
2.参照《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医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以激励医术精湛的专家医师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百名医学专家峰会上公布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七成执业医师希望允许依法异地行医,即中国210万执业医师中,有71.7%呼吁“医师职业社会化”。 24
3.应统一内外医师有别的规定,对外国医师与中国医师的注册与执业实行统一规定。既允许医师受聘多家医疗机构,也允许其异地执业。
四、执业地域不受限制的积极作用
1.有助于医疗打破垄断,鼓励人才流动、人才竞争。目前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确定管理部门级别的做法,容易导致大医院垄断人才,限制人员流动。
2.有助于医师不断提高自身医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病人需求。
4.有助于中国国民共享社会医疗资源,改变医学专家和先进医疗技术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大医院的局面。
5.中医“简、便、廉、验”的特点相比西医而言,更具有异地执业的方便和优势。允许中医师异地执业能够使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尤其是为农村医疗和社区保健提供便利服务。
6.有助于在学术和经验上的广泛而切实的交流,而增进交流正是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7.有助于各地各医疗机构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关心、培养和合理使用。
8.有利于消除由于脱离实际的硬性人为规定打击面过宽的弊病,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孤立和打击真正的江湖骗子。
9.有助于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自主创新,以人为本地开创我国医师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0.为依据中国国情修订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打下一个更切合实际、更符合多数人意愿的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3.《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执业医师法》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5条。
8.《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17条第3款。
9.《执业医师法》第47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8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8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1.参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5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1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4.《执业医师法》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3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15.《律师法》第12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16.司复[1999]9号
17.《注册会计师法》第29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教师法》第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19.《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参见《教师法》第7条和第8条。
21.财政部令第25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2.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2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23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24.新京报讯(记者 魏铭言),http://www.test99.com/pages/20041117174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