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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规定意见(2009-01-05 20:01:02)

带薪休假制度规定意见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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