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大饭店事件的来龙与去脉]
是谁在支持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
拒绝迁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
白路用白描式的陈述,让你我接近事实的真相!
2006年9月28日——为了筹集企业发展资金的需要,白路决定以带租约和接付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抵押贷款的条件,以优惠价格向王立军(此人于2007年2月5日,被常州市人民政府聘任为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主任)转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
成交后,王立军却以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不想迁让作为抵押权不得释放的理由,于2006年11月1日推翻了生效后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房屋及其附着物买卖协议书》。并将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房的接贷转让差额,转化成了至2006年11月18日还款的借款。
2006年11月14日——王立军利用还没有到还款期的借款,提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为其查封了江南春宾馆除国宾楼外全盘资产。白路为了偿还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主任王立军的债务,决定再次出售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并就要求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的迁让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以维护社会和谐、支持纳税大户凯悦大饭店的可持续生存为理由,要求白路给凯悦大饭店一年的迁址过渡期。白路同意了这位官员的要求,决定接受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依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5日的(2007)常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应该于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从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的迁让。
而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当时为什么会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从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的迁让呢?因为位于常州市人民政府新址旁的常州市地税局大厦,已经为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提供了经营场地,但预计要至2008年5月才能完成装潢。所以李文中用成熟的商业经营眼光,为凯悦大饭店的正式迁址,预留了5个月的预热营运过渡期。
2008年3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为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主任王立军的借款纠纷案,追加查封了白路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以及地下层与地面3~5层商用不动产。
而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非常巧合地在此时就同步停止了迁入常州市人民政府新址旁的常州市地税局大厦经营的装潢工程计划。
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主任王立军追加查封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后,为了追还借款人尚欠的叁佰肆拾捌万余元到期抵押贷款,亦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向贷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发起了超越审判程序的强制执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即以轮候查封单位的身份,登记等待查封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并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在恶意贬低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的真实市场评估价值一倍以上的基础上,进入了违法拍卖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的司法程序。
这种拍卖行为之所以是违法的,是因为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司法拍卖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应该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主任王立军的借款纠纷案的名义来进行拍卖;而不是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的到期未还抵押贷款执行案的名义来进行拍卖。
2008年9月6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违反法律程序的基础上,以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的叁佰肆拾捌万余元的追款标的额,委托常州市的江苏华泰拍卖有限公司和溧阳市的江苏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就强制拍卖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在《常州日报》上刊出了拍卖公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黄亚丰说:一定要在9月份就完成拍卖!
事实上,这一拍卖计划至少在时机的选择上,已经满足了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不必按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7)常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在2008年10月30日租赁期满前迁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了。
可是开始拍卖后,可能是因为中央政法委在白路的江南春宾馆中进行全国地方党委政法干部培训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要通过流拍来进一步压低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的最终拍卖转让价的原因,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才中止了拍卖活动。
2008年10月27日——上午,白路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并派员向李文中送达了《关于履行2007年9月25日<迁让协议>的专函》,该专函同时寄呈给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派出鉴证人吴涛。
同日下午,南大街派出所派出了两名警员至江南春宾馆,对白路进行了按指拇印形式的询问笔录;
同日傍晚,白路接到了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委鉴字第209号《传票》,要求白路于2008年11月4日上午9时至中院司法鉴定处,确认强制拍卖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地面三、四、五层及地下层的评估机构。
2008年10月29日——《常州日报》第一版上发布了《白路就凯悦大饭店迁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不动产的声明》。
2008年10月30日——白路再次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李文中寄呈了《白路致凯悦大饭店李文中先生的回复函》,决定不再与其签订续租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的所谓“君子协定”,该函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同时寄呈给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派出鉴证人吴涛和常州市南大街派出所。
2008年10月31日——上午10:20,在租赁期满后没有续租的常州凯悦大饭店被停止供电后,常州南大街派出所,派出了头戴钢盔、手持盾牌和警棍的,全副武装的防暴特警10人部队,南大街派出所的所长、常州市钟楼区公安分局的局长,亦赶到现场。要求高配电间继续为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送电数天。当天,白路向警察防暴部队出示了高配电间的物权持有人的材料,并且出示了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所租用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的租赁期只到2008年10月30日的材料,并在下午向南大街派出所送达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凯悦大饭店应该于2008年10月30日迁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的《民事调解书》;同日傍晚又向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政法委书记,送达了相关的11件案卷资料。
2008年11月3日——上午,在租赁期满后没有续租的常州凯悦大饭店被第二次停供电后,南大街派出所立即由一名所长亲率警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处理,警员的数量,包括一名所长在内,最初的警力为7名,后来却增至11名。目睹凯悦大饭店老板李文中部下的两名保安人员,在中午11:40强行撬开了高配电间的防盗门。中午12:30,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扰乱凯悦大饭店的单位秩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口头传讯白路至派出所接受了按指拇印的谈话笔录。再次要求同意继续为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送电。白路答复:今天的电可以送,可是明天还是会被断电的。因为这种断电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你们所要的资料已经及时地给了你们,所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肯定不是我白路!并同意再配合向凯悦大饭店供电一天。
2008年11月4日——下午,白路的代表向凯悦大饭店的李文中先生送达了要求凯悦大饭店停业迁让、以及将停止供电的通知。该通知同时派员送呈给了常州市南大街派出所,并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呈给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派出鉴证人吴涛。
同日下午,在租赁期满后没有续租的常州凯悦大饭店被第三次停供电后,凯悦大饭店开始利用自发电,进行拒迁经营活动。
2008年11月5日——下午,白路向凯悦大饭店的李文中先生送达了《请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立即搬迁无偿占用地下层堆放的物品的通知》,要求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无条件地在2008年11月7日上午10:00前,从无偿占用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的地下层,立即撤出堆放的一切物品。该函同时派员送呈给了常州市南大街派出所。
2008年11月6日——上午,白路派员向凯悦大饭店的李文中先生送达了《白路就常州凯悦大饭店2008年11月5日函的复函》,明确告知:“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的地下层,是被你的凯悦大饭店无偿占用的,与由你的凯悦大饭店租赁到期而拒绝迁让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1~2层的原《房屋租赁协议》与《迁让协议》均无关”。所以再次要求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应无条件地在2008年11月7日上午10:00前,从无偿占用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的地下层,立即撤出堆放的一切物品。该函同时派员送呈给了常州市南大街派出所。
同日下午,劳动西路2号商24号的高配电间及周边门窗和围墙,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封了封条;被凯悦大饭店无偿占用的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地下层的门窗,也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封了封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同日傍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因白路与李文中的常州凯悦大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向白路发出了(2008)字第1145号《传票》,传唤其于2008年11月7日上午9时到执行局,被传事由:到庭。随该《传票》一并送达的,还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2008)钟字第1145号《执行通知书》。
2008年11月7日——上午9时,白路的授权代表准时到达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庭向法官呈交了《执行异议书》。该《执行异议书》由白路的另一名授权代表同时送呈至南大街派出所。
上午10时后,常州南大街派出所的15名警员,以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一位执行局副局长、一位执行庭庭长、一位书记员等,约20名公安与司法人员,在常州凯悦大饭店联合执法。就在此时,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却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的规定。从凯悦大饭店一层后场的墙壁上,砸开了一个可以方便地进入已被加贴封条的高配电间的出入口,自行启动配电间的电源向逾期未续租却拒绝迁让的凯悦大饭店供电;并占用被人民法院加贴封条的地下室,继续作为凯悦大饭店经营的后场。
接下去还将发生什么呢?
就让你我继续关注,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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