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到期者遭解聘可获补偿
案例一: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G某是深圳市福田区G公司员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6月30日,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G某要求G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G公司认为,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G某后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裁决,G公司支付G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千余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只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就可以适用该规定,而并不是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
案例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
您好!我是北京一家外企的员工,从2004年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2010年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为组织结构变化不再设我这个职位,在合同到期日前1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签,并赔偿2008年到合同到期日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公司工作6.5个月,公司只给我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惑】
单位的做法合法,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开始规定的,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补偿年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小结】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果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补偿有可能是分段计算的,如果新法规定需要补偿旧法没有规定,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
解析劳动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年终岁末,有关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也日渐多了起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怎么样?劳动合同续签工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但也足够让HR们头疼的。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和教培英才网于1月20日主办了题为“年终奖发放与年终劳动合同续签及终止法律问题解析”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劳动合同续签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帮助HR化解劳动合同续签不当带来的纠纷。
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律师首先为HR们列出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对HR的工作有些许借鉴和指导的作用:
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签有关事项、自动顺延。
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HR应当了解员工意向。先征求员工意见是否续签,协商续签合同事宜,避免不续签的补偿金。
三、协商续签合同的期限、报酬、特别约定等,充分沟通。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各条款确定后,双方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五、建议: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统一操作,避免漏签、遗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
未及时续签,需付双倍赔偿
律师介绍,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坚决不能出现中断的情形,员工的原合同期满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约定出现,事实上也就是连续签订,不能出现中断或劳动合同空白,否则劳动部门可以视为无签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为了提高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所带来的社会混乱,将稳定劳动用工关系作为我国法律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阎律师说:“所以,每一位企业HR,都要有正确认识,确保本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签约保持在100%,并对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约,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问:赵女士与公司的合同在2010年12月到期,她所在的公司并未打算与其续约,在合同到期前一月,公司通知赵女士将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
赵女士对公司的做法有疑问,她与公司是在2006年1月签约,据其了解,《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定,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若与职工解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是该公司只补偿了其一个月的工资。可是赵女士理解,补偿年限应该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才对,那2008年以前工作的年限就不承认了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也就是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赵女士自2006年1月与公司签约,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应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也就是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赵女士两个月的工资,而不是一个月的工资,赵女士应向公司追偿。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