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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是否应为救援费埋单不能一概而论

(2015-10-15 01:12:52)

舒锐

 

    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南国早报》10月14日)
    目前,以探险为目的的户外旅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相关活动组织参与盲目性、风险管理控制非专业性、政府监管与法律规制薄弱性等多重原因,导致近年来,驴友遇险的事故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一些驴友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另一些驴友虽然获救,但也让国家和社会承担了高额的救助费用。
    本次广西驴友遇险事件直接原因是突遇暴雨,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他们冒然闯进了法律的禁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探险。《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说来,1000元的罚款似乎和这起事件的严重性并不匹配,有象征性处罚之嫌。而更重要的是,为了救助这些驴友,当地官方与民间支出了大量原本不必要的支出。每有类似事件发生,都会引发新一轮的讨论:该不该由驴友承担救助费用?
    笔者以为,这个议题需要分为两个层面讨论。首先,无论驴友是否违法,政府相关部门都有救助的义务。《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其次,需要把救助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共资源支出。如前所述,无论公民出于何种原因陷入何种危险,国家都有为之提供救助的法定义务。或许有人会认为,政府不能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埋单,这样对守法公民不公平。可是须认识到,当公民有违法行为,只需对之依法处罚即可。公民和国家的契约正在于,公民纳税,国家提供服务与保障;公民违法,国家依法对之制裁。
    而另一部分则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驴友遇险,提供救援的,除了公安、消防以及负有相关责任的政府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还有医院和民间专业救助机构,甚至还有大量热心群众投入了人力和物力。民间救助机构和人员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多数时候有效救助又离不开他们,不可能指望政府部门能够提供所有救助服务。
    那么,民间力量所提供的救助,并不是基于国家和公民的契约,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救援费用中的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全部承担,即使政府为之垫付,也有权利与义务向驴友追偿,驴友不主动配合的,政府可向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判与执行。
    遗憾的是,在多数驴友遇险救援事件中,政府都为驴友全部埋单了,这实际上是在慷他人之慨,让公共财政承受了不该承受之重。事实上,驴友屡屡发生意外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相关立法的探索也应该早日提上议程,对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厘清。别再让驴友遇险救援费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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