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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美国独资企业(凯登轻工)拖欠薪酬的民事上诉(2008-09-23 22:31:03)

关于诉美国独资企业(凯登轻工)拖欠薪酬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 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XXXXX号。
    被上诉人: 凯登轻工机械(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彼得.福林(董事长)
上诉人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08)济高新发民初字11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济高新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班费20099.99元、经济补偿金5025元(20099.99X25%)、从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的加付工资6000元,共计:31124.99元;
三、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是错误的。双方的协议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诺给付9360元保险费及年终奖金的情况下签订的(实际并未支付),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且上诉人应得的补偿应为三万多元,而协议约定只给付四千多元,属显失公平,依法应为无效。
二、上诉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拖欠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法定应加付的工资),被上诉人必须依法支付!上诉人依法追索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被上诉人拖欠加班费的证据都予以确认,就应该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再者,退一步讲,即便双方的协议有效的话,该协议也只是对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与约定,且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获得经济补偿与追索劳动报酬本来就是两回事,二者并不矛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8年9月8日

本文标签:上诉状  民初字  上诉  民事  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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