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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挨打让110治他(2008-09-13 10:41:08)

 

 2008年9月3日,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针对家庭暴力这种综合性的社会性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强强合作。二是强化、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打击家庭暴力上的责任和措施,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内。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的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9000万个)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之中,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生活节奏的加快、贫富差距拉大等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增大、心态失衡,一些人变得有暴力倾向,导致目前家庭暴力日益严重。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破坏了家庭稳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受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致使家庭破裂、毁灭。被压抑的恐惧和憎恨往往会导致“以暴制暴”的反抗,是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来自陕西省女子监狱的数字表明:在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的女服刑人员中,暴力杀夫的案件占到95%以上。特别是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总之,家庭暴力不仅是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也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必须介入。
   
为了有效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做了相应规定,有26个省区市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还很不完善,比如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是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对家庭暴力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加上许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棍子底下出孝子” “打是疼,骂是爱”、“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念的流行,使得很多令人发指的家庭暴力肆意横行,多半是袖手旁观,警察处理时也很尴尬,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有必要强化公安机关的执法。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从这个定义可知,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伤害身体,而且还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暴力、性暴力等。所谓精神暴力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成员的频繁侮辱、谩骂和冷漠,让对方自尊心、自信心、自我价值感被摧毁,如在一段时间里不理睬对方,不说话;夫妻一方生病后另一方不积极为其就医治疗;在一方提出离婚后不依不饶,丧失理智;离婚后,干预对方恋爱或再婚,在外有第三者,将其他女人带回家当着妻子与孩子的面同居等等。在知识分子家庭这种“冷暴力:更突出;所谓经济控制暴力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的控制对方,如掌控工资卡,买东西超过50元,要请示请示汇报等。所谓性暴力是指强迫配偶发生性行为或不发生性行为(性冷淡)。
    2、明确提出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第七条)

 


    3、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第八条)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警察在出警时能够对施暴者进行惩戒教育,采集证据,详细记录谈话处理情况,可作为证据。
    4、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责任(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威胁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督促责任(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规定了卫生部门的培训、救助责任(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医疗人员若发现病情系家庭暴力所致,就应保存相关证据,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规定了民政部门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责任(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如救助中心、庇护所、诉苦中心等。
    规定了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出警能治理“家庭暴力病”吗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各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 ”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 ”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等的创建,参与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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