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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护她一张脸吗?(2008-09-12 10:26:44)

 

 

  

案情

红红是一位舞蹈演员,经常出席大型晚会的演出,其精彩的表演艺术深得观众的喜爱,在浙江小有名气,各种精美的剧照也广为观众所收藏。温州一家制衣公司在网上红红的博客里发现一张红红身穿白纱、翩翩起舞、宛如天仙的剧照,立刻想到让她给做广告。但公司一考虑要花很多钱才能请到红红做广告,于是就利用电脑成像技术修改了这副剧照,制成一张3D图片:以剧照为主干,只是红红的脸部被换成了另外一个美女,还添加了一句“春天的使者,给您春天般的舒适”。很快在省里某大报上人们看到了制衣公司的广告。红红发现后因协商未果,将制衣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意见分歧

在法院审理中,就制衣公司是否侵犯红红的肖像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该制衣公司只用了红红的四肢和躯干,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并不能判断那是红红,因而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侵犯了红红的肖像权。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制衣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生理形象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段所形成的艺术形象,如照片、画像,雕塑、电影电视摄像等。肖像不是生理形象本身,而是反映人的生理形象和特征的艺术形象。虽然这种生理形象最主要的是脸部,但并不限一张脸,凡是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部位,都可以成为肖像。由于红红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

另外,从其他方面上看,照样表明制衣公司侵犯了红红肖像权的内容,即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

1、肖像的制作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而制衣公司却在红红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红红的广告形象。

2、肖像的使用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而制衣公司根本就没有得到红红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允许。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制衣公司将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你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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