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前几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某县农民高荣望和妻子开着机动三轮车去县城做买卖。傍晚时分,在回家的山路上被两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截住,因这天高荣望生意不好。没有赚到多少钱,只被抢劫了80元。歹徒大失所望,想对高荣望的妻子施暴。此时的高荣望怒火中烧,下意识地在车上摸到一个锤子,趁一个歹徒不注意打了过打昏,又把施暴地另一个歹徒打昏在地,高荣望的妻子。可此时的高荣望却害怕极了,只想:这回可完了,我打死人了,要坐牢了,这可怎么办?!这可怎么办?!想想家中还小的四个孩子,想想坐牢的滋味,感到非常恐惧、害怕,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又举起锤子朝两个已昏过去的歹徒头上砸下去,致死。然后拉到20里外的一个树林子里仍下。后来公安机关破了案将高荣望逮捕。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荣望有期徒刑8年。
1.概念
特点:①是一种制止、反击不法侵害的暴力还击行为。(防卫)以暴力反暴力。②是有意识有目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尽管可能会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也不是违法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和权利。但是由于它实际上是以私力致人损伤的行为,有时会造成防卫过当,还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要正确运用这项权利,把握好正当防卫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2.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
(1)防卫的目的要正当: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防卫挑拨:即故意用言语、动作挑逗、刺激、引诱对方首先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因为后者、是出于有意伤害他人的目的,所以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双方都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和健康的意图,而不是一方用正当合法的行为来抵制和阻止对方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在双方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即其行为不具备防止不法侵害发生这一主观要件。
[思想教育]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2)防卫的起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在事实上应具备紧迫性、攻击性的特点。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由于假想防卫行为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如果对他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
[案例2]
2001年3月27日中午,何某放在居住地楼下的一辆三轮车被盗,盗车人被何某等人抓获并扭送派出所。当日晚10时许,何某又到楼下查看单位的三轮车,发现用铁链锁着的三轮车又不见了,即在楼下寻找。适逢派出所联防人员巡逻,见何某形迹可疑,遂上前对其盘查。何某误认为此系白日被抓获的盗车人前来寻机报复,在联防队员孙某用胳膊锁住他的脖子时,何某为了先发制人,用拳头击打孙某的头部,致孙某面部多处受伤。当后来的联防队员说明情况后,何某立即停止了攻击行为。
何某某殴打联防队员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何某基于特定的情况,即中午经历丢车、晚上实际丢车,联防队员在对方未作回答的情况下,从背后锁住其脖子,也使何某产生遭到不法人员袭击而必须进行反击的想法。在此情况下,任何人也都将会采取类似于何某的防卫行为。结合联防队员表明身份后,何某当即停止殴打行为来看,也排除了何某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3)防卫必须要适时即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不适时。
[案例3]
四川的林胜花,2001年19岁的她只身来到北京,找到一家餐馆当服务员开始了打工生涯。她不但要在前厅端盘子洗碗,还要在后台帮助男厨师洗菜墩地,一天忙个不停,晚上收工后,就睡在与男厨师仅一个门帘相隔的前庭角落里。餐馆就她一个女服务员,她深知门帘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晚上睡觉是总是提心吊胆。但是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2001年6月30日清晨,林胜花被男厨师吴厚杰强奸,吴厚杰没事似的回后台睡觉去了。受侮辱的林胜花满脑子只有两个字“报仇”。她拿起厨房菜刀走到后台,哭喊着连续向吴厚杰猛砍。隔壁北京东直门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听到后跑过来,夺下她手中的菜刀,此时吴厚杰已被砍了5刀(后鉴定为重伤)。事后吴厚杰被判6年徒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胜花的行为是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以林胜花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判有期徒刑1年。
(4)防卫的对象要准确: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损害第三人或给第三人造成威胁,也不能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案例4]
陈某是一大型商场的保安。一天,商场部分物品被盗,他细心观察后,发现商场与相邻房屋相连处有新鲜脚印,遂认定是小偷留下的。由于案件尚未侦破,他估计小偷还会来,于是,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找来一只装过彩电的空纸箱,放进一些杂物,安放了雷管、炸药,构成爆炸装置。然后他将空纸箱伪装成有彩电的假象,将纸箱放在商场与相邻房屋相连处的醒目位置。次日晚,小偷钟某行窃时被炸死。该保安一直认为,其所作所为是为了商场的利益,炸死的是侵犯公司财产的小偷,属于正当防卫。
[分析] 陈某所针对的尽管是小偷,但他已危及了他人的安全。首先,他选择的地点是商场,手段是将爆炸物伪装成彩电且未告知任何人。极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危及的是不特定的人。其次,尽管爆炸发生在晚上,但并不排除在炸伤小偷之前不会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为,不管是在白天还是晚上,顾客、商场职员均有可能接触、移动、打开纸箱,并发生爆炸。再次,炸死的的确是一个小偷,但这仅是一个巧合,由于陈某侵害的对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不能排除其行为危及的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行为人用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
(5)防卫要适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要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例如,押送运钞车的经济警察,明知不法侵害人只是借酒装疯无理取闹,敲击车辆,而不是要对车中钱钞实施抢劫,用枪击毙不法侵害人的,显然是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正当防卫后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证据。
插入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