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闯红灯罚站”的新规应早日纠正(2008-08-23 10:32:33)
最近,天津、南京、郑州、武汉等城市的公安交警部门先后推出了针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处理的所谓“新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人实施路口“义务执勤”的处罚,这种“闯红灯罚站”的举措,引起各地市民、网民以及专家学者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了许多质疑。
天津市:公安交警部门新规定:从2008年7月28日开始,在200个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文明交通宣教点”,行人、非机动车出现交通违法时,可在三种处罚方式中进行选择——交罚款、现场持小旗协助交警执勤和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如对交警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天津晚报)
江苏南京市:江苏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台 “义务协勤制”
新规定:自2008年8月9日起,在主城区范围内,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人,交警如果无法实施罚款和抄告单位的,可让违法行为人临时当义务协勤员,在路口“站岗”半小时(或者直到“逮到”下一个违法者为止),协助交警进行劝阻等交通管理。截至8月11日,这一制度实施3天里已有245人担当义务协勤员,受到交通安全教育。(《新京报》8月13日报道)
河南郑州市: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验收,郑州市召开城市交通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宣布:自8月15日起到10月30日,对交通违法严管重处:如果行人、非机动车出现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交通处罚的同时,将组织违法当事人在违法路口站岗执勤半小时;对机动车发生闯红灯、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道路严重堵塞的,交警将严格处理,同时组织媒体对交通违法当事人曝光。(《大河报》8月15日报道)
湖北武汉市: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拉网排查工作部署会上,一市委副书记透露,从25日起,我市将展开一轮交通秩序整治活动,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将出台,其中一项规定是:“凡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道、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抄报其工作单位,并依法处以20元罚款;若不愿意缴纳罚款,违法者可选择在流动宣传点、车内进行30分钟至1个小时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或者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一个小时。”(《武汉晚报》8月21日报道)
另外,湖南长沙市、宁夏吴忠市等城市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

首先应该承认,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车流、人流量在不断增多,除了车辆违章外,行人、非机动车辆频频违章闯红灯、乱过马路、行人不走斑马线等不良现象,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疼的城市交通管理难题。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除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外,进行必要的处罚,对于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各地交管部门新推出的“闯红灯罚站”这样一个“药方”,并不是治理交通的良方,而是违法行政行为。
一、“闯红灯罚站”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违法私设行政处罚,是以一种违法纠正另一种违法,必然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秩序造成巨大的危害
众所周知,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那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我国法律给交通执法部门什么处罚权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此可以明确看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交警部门只能进行警告或50元以下的处罚,在法律、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之前,其处罚种类、幅度不应超过此范围。将罚站作为处罚交通违法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也就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借用英国思想家培根的话,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交警部门违法私设行政处罚则污染了法律的河流,如果允许其继续下去,必将危害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秩序,损害法律的尊严。

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行驶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生存和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正因为其重要性,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照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即便是地方性法规也只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闯红灯罚站”,无论在具体名目上究竟是叫做“义务执勤”,还是“站岗”,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自愿选择“站岗”受罚,由于在站岗期间内被指定在固定的位置,而且有固定的时间,客观上使违法行为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只有半个小时,也改变不了“闯红灯罚站”这一做法在事实上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闯红灯罚站”带有强制性的劳动性质,强制性的劳动一般是指对劳改、劳教人员依法做出的强制性判罚,不能适用于违法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所以,不管天津、南京等城市交管部门初衷是多么的可嘉,作为一个地方行政部门自行规定、自我授权“闯红灯罚站”,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处罚,公民的自愿并不能抹掉交警部门的违法。
另外,行人闯红灯罚“站岗”,有人认为比罚款要轻。其实,它是以对违法行为人人格伤害为目的,是一种心理伤害。有意或无意的闯了红灯,被当成违法的人站在那里当义务执勤员,如果遇到邻里乡亲、同事熟人,再传扬出去,很丢面子,这种“游街示众”式的处罚,势必会导致其人格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李聪说,“义务协勤”的依据引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亲身体验应该是最好的宣传方式。”交管部门把闯红灯站岗作为对维护交通秩序困难的亲身体验和教育手段,也是没有道理的。有谁见过让犯罪嫌疑人亲自去体验法官审判?让监狱的服刑犯人去管犯人呢?
由此可见,天津、南京等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是一种明显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导致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被罚站执勤中,被晒晕、疾病复发等人身损害或者耽误上班被扣工资奖金、车物丢失毁损等财产损失的,也应给予赔偿。

三、程序违法
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管理专有职权,它是不应该由公安交警随意授权或者临时委托给非专职人员。也就是说,交通管理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该职责不等随意“转让”或者“委托”。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服从交警的指挥,是因为交警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该职权是以其潜在的强制力为条件的。如果路人不服从“被罚站人”的劝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路人因听从“违法行为人”的指挥而发生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等,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让并不十分精通交通法规、没有任何执法经验的闯红灯者执勤,如果行人不服从他们的指挥,引起群体纠纷堵塞交通怎么办?如果因为他们的错误指挥,造成了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承担?
还应当注意到,交警部门开了先河,其他部门和行业就会相互效仿,会产生严重的消极效果。如环卫部门会强迫随地吐谈和扔垃圾者扫大街,城管部门会让被抓小商贩去“收拾”其他小商贩,圆林部门让无意损坏树木者种树栽花等等。一旦成风就会积重难返,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四、很难长期真正有效实行 最后以效果不佳流于形式
交警部门新推的这种做法,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没有操作性。
1、不是人性化的规定。闯红灯者如果是有急事需要办理,让其罚“站岗”半小时,岂不因此误了大事。一位手持小红旗当了文明交通劝导员的人曾说,“我才站了一个小时,就汗流浃背了。”闯红灯者如果是老弱病残,也让其罚“站岗”半小时,万一他们体力不支,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伤亡,又该由谁来负这个责任?
2、难以执行。在交通高峰期,每分钟经过路口的车辆和行人数以百计,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数量也很多(天津市7月28日这一天就有两万多人次的行人违法受罚),对于机动车还好说,目前安装的电子警察可以帮助民警对违法车辆进行拍照,但是对于数量众多的行人,民警目前连罚款都难以办到,如果再要求民警在处罚的同时再监督好被处罚者的执勤,就更加不现实。一位交警无奈地说,对行人的处罚太难了。有自行车的还好办一点,可以先把自行车暂扣了,可是如果他没有自行车呢?好多行人根本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单位,还有不少行人连身份证都不带,众多自行车也没有任何身份标志。要罚款,他又说没有钱;要执勤,它说要去医院,要不就说迟到一分钟,我这个月的奖金就没了,我们交警该怎么办?如果成群的行人违章,少量的交警恐怕连拦都很难拦住,更别说都控制起来、令其站岗放哨了。弄不好,行人还与民警发生口角,引来众人围观,反而造成道路堵塞,更加影响交通。他也承认,法不责众,所以只能是逮“软柿子”捏呗。

解决我国行人违章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有一则趣闻,某先生在英国留学谈了一位外国女朋友,一次,俩人一起过马路时他闯了红灯,结果女朋友因此和他“拜拜”了,原因是女朋友不能接受他不守法的习惯。回国后他又谈了一位女朋友,还是一起过马路,这回他学乖了,即使没有车辆通过他也等出现了绿灯才走,结果女朋友又同他“拜拜”了,原因是女朋友不能接受他太死板。这个故事说明,中国人的某些陋习改变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需要时间的。这就要求管理者要有耐心。采取一些人性又文明的社会管理方法,可能会更有效果。天津、南京等市出台的交通新规定,短期内可能效果明显,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加强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氛围,真正转变人们观念,才能对恶习标本兼治。据公安部7月9日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迎奥运文明执法工作,要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对轻微违法要以教育为主,不能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要切实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进一步规范路面民警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形象,突出执法的社会效果。
2003年一些城市交警部门创设的“撞了白撞”的所谓新规,早已经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否定,但愿这次“闯红灯罚站”的新规能够早日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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