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恐怕是天底下最混乱的概念了。一个女性长到多大就可以称其为妇女了呢?人们的回答真是五花八门。在一般人眼里,妇女应该是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接近更年期的女人或者是家庭主妇,应把三、四十岁的年轻女人排除在外。
假如给你出一道单选题,下列对“妇女”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年满18周岁的女性;
B 结了婚的女性;
C 结过婚并且生育了孩子的女性;
D 所有的女性都是妇女;
E 具有劳动能力的女性就是妇女了。
你选哪一项呢?
这道题基本上反映了目前人们对“什么是妇女”这个问题在认识的不一致,大概有这么几种:
①有的人以年龄为界限,认为女孩子年满18周岁了、成年了,就可以称其为“妇女”了,因为妇女自然而然就是按年龄划分的,分为青、中、老年妇女。18周岁以下的女性称为“少女”,14周岁(或12周岁)以下为“幼女”,7周岁以下为“儿童”、“女童”。
②有的人以结婚为标准,认为结了婚的成年女性,才可以称为“妇女”。结了婚的女人都是妇女,并不是专指年龄段的,因为在人们普遍的认识里,妇女应当是年龄偏大,岁数小称呼其妇女,人家会很不高兴的。于是又引出,女性20周岁的女性就是“妇女”,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20周岁是法定最低婚龄,所以,女性20周岁结婚以后,就是妇女了。以上两种说法是主要的看法。
③有的人认为,妇女作为法律概念,其含义是和“女性”、“女人”“女子”相同的概念,因为《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是从男女平等角度立法的,对女性并没有作区分,只要是女性都是“妇女”,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里的“妇女”应该包括所有的女性。
④还有的人认为,从“三八妇女节”的来历来说,“三八妇女节”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因此,只要是有劳动能力、参加工作了女性,都是“妇女”,都可以过这个节日。于是又引出,年满16周岁的女性,就是“妇女”,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年满16周岁的人就可以上班工作了,应享受诸多福利。
⑤其他说法。有的人说,育龄妇女指15-49周岁处于生育年龄的女性,这么看来15岁就可以称为妇女。有的人说,妇女是和“非处女”相对而言的,凡是生了小孩的才能称为“妇女”,虽然结了婚但还是处女的就还是“女孩”、
“姑娘”;还有的人说,结了婚的可称妇女,但超过二十五未婚的也可称妇女了。
由于妇女概念的不统一,于是就带来了许多问题:
1、生活上的不愉快,节日的烦恼
广州某高校2003级中文二班男生在“三八”节来临之际,为了讨好、祝福班上的女生,特意提前在教室黑板上写了“祝全班女生三八节快乐!”大字,没想到遭到正在自习的不少女生质疑,不到10分钟大字被擦得干干净净。她们说:“我们又不是妇女!”搞得男生们非常尴尬,真是好心做成了驴肝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大学女生认为,成年女性还不是“妇女”,毕业上班或结婚生孩子了,才是妇女,才能过三八。
2、影响了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但由于人们对什么女性是妇女的认识不一致,国务院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因此就造成了现在究竟谁来过妇女节成了大问题。有的企事业单位给所有女工放假,有的就只给上了岁数的女工放假,年轻的知识女性得不到这种权利,甚至连她们自己也不愿意过这个妇女节。
妇女概念的不统一也会影响到劳动权益的维护。有一次我给大学某班女生讲《劳动法》,当讲到《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时候,我说大家要记住这一条规定,我们毕业找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歧视我们女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依法查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想到,听课的女生个个低着头,有害羞的感觉。我才明白,大学女生并不认为自己和劳动法的这条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规定有关系,因为她们不认为自己是妇女,就是就业时真遇到用人单位歧视她们,用人单位只要问她们一句,“你们是妇女吗?”我们的女生恐怕就无话可说了。
3、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本来,作为国家法律在用词、概念应是非常严谨的,适用范围应是具体明确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但是由于对“妇女”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有关女性的立法以及执法上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来看,好像隐约地认为妇女是成年女性。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似乎又保护所有的女性。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17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这样,由于妇女的范围不确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使得落实上也难以执行。你说,现在的全国各地妇女联合会(妇联)保护女婴、女童的利益吗?好像保护啊,为什么呢?春蕾计划就是妇联主办的。但是妇联又难以全面地保护女婴、女童、女生的权益。
那么,“妇女”的概念和范围应统一定位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将妇女的概念定义为年满16周岁的女性为好。原因有:
1、从字源上来说,“妇女”是不包括少女以下女性的。“妇”(婦),会意字,甲骨文字形,左边是“帚”,右边是“女”。从女持帚,表示洒扫。《说文》:婦,服也。从女,持帚,洒埽也。会意。谓服事人者。说明,“妇女”本义是指已婚的女子。但“妇”(婦)在古代还有另一种解释,是成年女子的统称。唐·杜甫《兵车行》有:“纵有健妇把锄犁,禾生陇亩无东西。”两种说法的共同之处是,“妇女”的概念中都不包括少女以下女性的,将女婴、女童、少女等所有女性都包括进来,与人们的传统说法也是不一致的。
2、为什么定在16周岁,不定在18周岁呢?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权利的需要。无论从国际劳工组织,还是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都明确规定,16周岁为合法劳动年龄。在男女平等方面,恐怕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最容易受到歧视和侵害了。因此,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将“妇女”定义在年满18周岁的成年女性,就会把16周岁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排除掉,失去法律的保护。
3、为什么不定位到结婚呢?古代社会将妇女定位于婚后女子的原因是,结婚是传宗接代的需要,作为他人妻的女子要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了,所以在古代结婚对于家族、女性本人来说很重要。现代社会结婚变成了“个人的私事”,因此,如果将妇女定位于结婚后的女性,那么,这个概念就乱了,一辈子不结婚的算不算妇女呢?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家应当对“妇女”的概念做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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