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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热的冷思考

(2013-02-06 11:18:21)
标签:

p2p

网贷平台

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

黄震

分类: 金融经济

P2P网贷平台热的冷思考

黄震 

《中国报道》2013年2月刊 P60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4_64254.html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但是却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一直是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正规金融机构,但最近一段时期舆论关注的重点却转向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属于民间金融、草根金融、非正规金融,但是现在却抢了电子银行,甚至第三方支付风头,成为2012年下半年至今金融理财领域的一个热词。 

笔者通过近两年实地调研和线上观察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现状可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三有三无四集聚”:它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但是却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资金积聚,很多人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机会,都想捞一把,形成了人才的集聚,高科技的手段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也带来了风险的积聚。 

为什么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会突然火起来?发展的主要风险是什么?以后的发展趋势如何?

(链接: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

 

信息化潮流浩浩荡荡,改造着世界,改造着中国,这种信息化改造涉及各行各业,也包括对金融的改造。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出发,对金融的改造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就是对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造,正在促使其朝着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移动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对以信息化技术切入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微金融或者说民间金融的改造。从某种程度上看,正是由于有了信息化、高科技的支撑,才有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路径和井喷式发展的空间。 

毫无疑问,由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和优势地位决定了其绝对处于金融行业信息化改造的主要领域,同时也正是因为其规模特大、体系庞杂,所以其“四化”的过程需要很长一个周期,短时间内信息化对其改造的效果和影响力显现不出,或者说不够抢眼。而P2P等小微金融服务机构“船小好调头”,给了民间资本发展的机会,表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快速扩张的势头。 

在2012年之前,互联网金融已暗藏汹涌之势,普及化的网上银行就是佐证。然而,网银仅是金融互联网化的一个开始,金融与互联网两者的深度融合所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及金融链条的重构还远未爆发。《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翻两番并突破18万亿元。这些数字无疑传达出一个信息,即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引发的互联网金融仍以强劲的速度在增长。

 

法律风险需防范

 

相对于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做理财产品可以预见到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当前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 

2012年虽然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同样出现了不少涉及法律的事故,但其背后有强大的机构支撑和信用依赖。与银行理财事故相比,P2P平台淘金贷、优易贷等机构发生跑路事件之后,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更多悬念。最根本的表现是,到现在为止,没有一部国家法律可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因此,我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开展,必须定位准确,不能称其为金融机构,而应该称之为信息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相关创新业务时,必须小心翼翼地排查和防控法律风险。 

P2P借贷要坚持“三不”原则。首先,不吸存。既然不能将P2P平台定义为金融机构,那么一定不能吸收资金,以防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201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以货币、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特别明显,只要碰到资金,可能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也有明文规定,在募集数额上,个人在20万以上,单位在100万以上;在募集对象上,个人向不特定公众30人以上,单位向不特定公众150人以上就构成犯罪。其次,不放贷。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特别严格,就连小额贷款公司都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列为金融机构,P2P等机构更不可能。最后,不担保。原因在于目前的P2P平台以及微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其资金流量不足以支持所担保的额度。因此,这些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力合理引进其他担保公司或第三方作为担保方。 

除此之外,P2P平台、微金融机构还应注意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防护以及隐私的保护,防止合同诈骗;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教育,要引导其理性看待投资,以更平和、更稳健的心态去投资理财。

 

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前景

 

既然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如此大,为什么它吸引力仍然如此大?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其服务的领域属于民间借贷,“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借贷观念,人们认为借贷的风险不是太大;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很高,行业内的年化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放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 

如果继续现在这种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预计过个三五年能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比如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与本轮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合作,并且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扩张。但前提可能要经历一些风雨,倒掉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洗牌之后,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且专注做平台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

 (《中国报道》投稿 文/黄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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