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不幸得了尿毒症,急需换肾,医学检查证明他的四个妹妹中的一个符合配型条件,但是,这个妹妹却有先天智障。
今年34岁的陶永利,2005年遭遇车祸,失去了自己的一个肾脏,后来又患上了尿毒症。现在一个星期透析两次,一次透析三四百元。透析费用太大,这个困难家庭难以支撑。于是,陶永利的父亲选择了帮助儿子换肾,今年2月,老人让4个女儿和儿子陶永利做配型。结果显示,妹妹陶小红符合与哥哥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条件。
希望在即,一家人赶紧凑钱。然而,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摆在了全家人的面前。这个惟一可以和哥哥换肾的妹妹陶小红,患有先天智障。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陶小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作为捐献人。医院拒绝为这兄妹俩做肾脏移植手术。
无法换肾,儿子只能重新开始透析,父亲四处打听变通的办法,甚至拿出了有关部门给他开据的证明,证明自己是女儿陶小红的合法监护人。希望这样可以法外开恩允许他代替女儿做主,为哥哥“捐”肾。然而,依据法律,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先天智障的陶小红32岁,打小就是被哥哥照看大的,尽管她对家里的事情似乎不大明白,但偶尔,她也会含混不清地说起哥哥的病情。
面对法律规定,陶永利的家人几乎众口一词地表示,作为妹妹,给家里顶梁柱陶永利做换肾手术,是天经地义的。然而,法律不容许。
律师告诉我们,在严苛的法律背后是最大的人情,保障的是人们最大的利益。捐献者不具备完全能力,是不能判断风险的。这就像一个正常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强迫摘除器官,这种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是不能被法律认的。
器官,尤其是活体器官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如果法律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捐献,那么巨大的利益诱惑的面前,有人会铤而走险,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常可怕难以控制的,因此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是合理合法的,也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
(以上内容根据本台记者张萍报道整理)
那么这究竟是法律困境?还是器官困境?是伦理困境?还是观念困境?
不管答案如何,河北新乐的陶永利一家面临的是难解的现实困境。
下面一组数字或许是答案的一部分:
1、目前我国器官的供需比例是1:100,极度紧缺。
2、在美国的肾移植案例中,60%的来源是亲属;而在中国,在2002年之前,只有不到2%的患者有机会接受亲属提供的活体器官。
3、最近几年,中国的活体移植比例在增大,但直到2006年,仍没有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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