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改革宗长老会 治会章程
BOOK OF CHURCH ORDER
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
(第六版﹐2001年修订;中文选译)
序 PREFACE
I.教会之君王与元首The King and Head of the
Church
教会之君王与元首是耶稣基督:政权必担在祂肩头上,祂的名称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祂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祂必坐在戴维的宝座上,治理祂的国,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直到永远(以赛亚书9:6-7);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由父赐给祂,父使祂从死里复活,叫祂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以弗所书1:20-23);祂远升诸天之上,充满万有时,从父得各样恩赐赏给教会,赐各样所需之职份,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以弗所书4:10-13)。
II.前提原则Preliminary
Principles
1.唯独神是良心之主(God alone is the Lord of the
conscience)。因此,神使人自由,不必服从
(甲)任何违背神的话,或(乙)在信仰与敬拜之事上不被神的话管制的,人为的教导与命令。因此,在一切宗教信仰的事上,全人类都有个人判断的权利(rights
of private judgment),此权利不可夺取。政权在有关宗教的宪法上,只可平等保护所有宗教信仰。
2.基于上述原则,每一间基督教教会,或任何基督教联会(association)或总会(union),皆有权宣布自己接受会友之条件,牧师传道及会友之资格,及整个基督所订的治理会制度。不过,教会在使用此权利时,可能因订下相交(communion,
指领圣餐)的条件太松散或太严紧而出错;不过,就算如此,它并没有仿碍他人之自由和权利,只是误用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已。
3.我们配称颂的救主,为着造就有形的教会——即祂的身体,已指定一些信徒受职(appointed
officers)宣讲福音,施行圣礼;并指定一些信徒受职执行纪律,为了保存真理并谨守我们应履行的义务。教会的这些职员(officers,译者注:即长老与执事)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全体教会,都有义务惩戒或开除持错误信仰或犯罪伤害教会名声(the
scandalous)者;在这些事上必须遵循神的话里的规矩。
4.真理是敬虔之根基(Godliness is founded on
truth)。真理之考验之一,在乎它能否促进圣洁的生活。按照我们救主的吩咐:“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马太福音7:20)。将真理与谬误当作同等对待,是极其邪恶荒谬的想法。同时,信仰与实践,真理与义务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然的话,认识真理与谨守真理就没有意义了。
5.基于上述原则,教会必须有效地作出安排,使所有获准作教师者都持纯正的信仰。不过在一些真理与形式(truths and
forms)上,不同的敬虔,谨守真理的信徒可能持不同的意见。在这些事上,不论基督徒个人活团体,都必须彼此包容。
6.教会职员的性格,资格与权力,并他们就职(investiture)的正常方法,都在《圣经》说明。不过,在任何团体(society)里,选举职员以执行其权力的权利(the
power to elect persons to the exercise of
authority),乃在于该团体之全体成员。
7.《圣经》是信仰与实践之唯一准则;因此一切教会的权力(church
power),不论是全体或透过代表所执行之,都是传道(ministerial)与宣讲性质(declaractive)的。任何教会治会团体(judicatory)都无权制立法约束良心(to
bind the conscience)。教会的法庭(church
courts)都可能因人的软弱而犯错;不过,虽然这责任落在有误的人们身上,教会仍有责任持守《圣经》的法律。
8.教会的管教,都以道德与灵命之事为宗旨(purely moral or spiritual in its object),并无任何政权上之果效(civil effects)。因此在任何事上不能强迫,只能以自身之公义,公正大众之认可(the approbataion of an impartial public),及靠教会伟大元首之慈容与赐福来执行。
III.本会章程之定义
第一部份治会制度
FORM OF GOVERNMENT
第一章教会治理之教义
(The Doctrine of Church Government)
1-1.《圣经》之治理教会形式是代表形(representative),即长老制的(presbyterian);包括五大分题:(甲)教会;(乙)教会之会友;(丙)教会之职员(officers);(丁)教会之法庭(courts);及(戊)教会传道职事之呼召(church orders)。
1-2.主耶稣基督在地上建造之教会乃是祂有形的恩典国度,为召集,成全众圣徒;历代的教会是同一(one and the same)的。
1-3. 这有形普世(catholic)教会之成员,就是各国各族中凡承认相信主耶稣基督(make profession of faith),承诺顺服祂的法律的人,并他们的儿女。
1-4.教会的职员就是教导长老(teaching elders),治理长老(ruling elders)和执事(deacons),教会一切权力由他们执行。
1-5.教会之管治(jurisdiction)不是独自执权的(a several power),而是联手执权的(a joint power),由众长老在教会法庭行使之(exercised by presbyters incourts)。这些法庭可能管理一间或数间教会,不过它们持相互之关系,以实现教会之合一性。(译者注:因此,长老制的教会之间的关系称联结——connectional,公理制教会之间的关系称为关连——relational。)
1-6.教会一般由法庭按立职员(ordination of officers),除了区会(presbytery)差派之宣教士(evangelist)按立职员例外(见 BCO,8-6段)。
1-7.《圣经》的长老制教会真理(the Scriptural doctrine of Presbytery)对有形教会秩序之成全(perfection)是必需的;但对教会之存在本身则不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章 有形教会的定义
(The Visible Church Defined)
2-1.有形的教会(the visible church)在律法之前,律法之下,及现今在福音之下,都是同一的,由所有相信并承认主耶稣基督者和它们得儿女所组成。
2-2.基督有形身体的合一性,因被分为不同信徒之宗派(denominations)而隐藏,但不被消灭。反之,所有持守神的话与圣洁之基本整全性,都应被真正视为基督身体的支派。
2-3.按《圣经》的先例,教会分作不同个别的教会(individual churches,堂会,又作particular churches)。
第三章 教会权力之本质与限度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Church Power)
3-1.基督交托教会之权力位于整个教会之内,包括治教会者(rulers)及被治理者(ruled),他们构成一个属灵之共和(a spiritual commonwealth)。由民众行使之权力,包括选出基督指派之教会职员之权力(choice of officers)。
3-2.教会的权力是属灵的,分两方面。有时由教会的职员个别执行(exercise severally),如宣讲福音,施行圣礼,斥责犯错者,探访患病者,安慰受难者,这是应召之权力(power of order)。有时则由教会的法庭连手执行(exercise jointly),以判断之形式行使,这是管治之权力(power of jurisdiction)。
3-3.教会是神的国度,由神权治理,与世俗之政权截然不同;她唯一的功能是宣讲,施行,与执行基督在《圣经》里启示之律法。
3-4.教会之权力只是属灵的;政府之权力包含武力。教会之宪章由神启而来;政府之宪法则需透过人的理性及神掌管下的历史进程(course of providential events)而决定之。教会无权建构或修订一个国家的政制,政府也无权为教会厘订信条(creed)或教制(polity)。教会与政府好比行星,轨迹有异,中心同一:“该撒的当归该撒,神的物当归神”(马太福音22:21)。
3-5.教会与教会的宪章,职员与法庭,都是基督所设立的制度,为要造就,治理祂的子民,传扬真道,广传福音直到地极。
3-6.教会权力之执行,不论是个别执行(several)或连手执行(joint),若效法基督设立之律例(祂乃至高之颁发律法者),并由神的话指定之法庭或职员行使,乃有神的委任权(divine sanction)。
第四章 堂会(或:成员教会)
(The Particular Church)
4-1.一间堂会(a particular church)由数字认信基督之信徒与他们的儿女组成;他们彼此结合,为要按照《圣经》,顺服基督国度之律法与管制而敬拜真神,过圣洁的生活。
4-2.堂会的职员是:教导长老,治理长老,和执事。
4-3.堂会的管理权(jurisdiction)是连手执行的(a joint power),在长老堂会(church session);长老堂会由牧师(pastor)或牧师们,副牧师(associate pastor)或副牧师们及治理长老所组成。
4-4.教会的元首基督在教会设立的典章是:祷告;歌颂赞美;宣读,讲解与宣讲神的话(reading, expounding, and preaching);施行圣礼,即洗礼与圣餐;公众的禁食与感恩严肃会;教导信条,信仰问答(catechizing);从事奉献,用作帮助贫穷者或其它敬虔之用途;执行纪律;见证严肃的誓约;及按立长老,执事领职。
4-5.没有教导长老(即牧师)的教会不应停止聚会,应由长老堂会召集举行主日崇拜及其它适当时间的聚会,一同祷告,赞美,读经,讲解《圣经》,劝勉,或宣读一篇被批准的牧师的讲章。同样地,基督徒若身在属灵贫乏的地区(destitute regions),也应按时聚集敬拜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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