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已经发生了差不多一个月,我的博客提到此事也整整20天了。开始的时候,可以看出来,阅读和留言的多数是学者或者学生。20天的访问量也就是1,000多人次。今天经新浪博客推荐,一天的工夫,访问量就超过了30万。写文章当然希望有读者,但看到新浪的影响力,内心中还是感到惶恐:写文章就得对得起读者,如果写得不好,则贻害无穷。
就这件事情,我想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德国的体制和中国不同,我们看问题也必须从他们的体制来看。电视台的名称是“德国国家电视二台”,有的读者把这看成是代表国家的了。其实,这是误解,和中国的中央电视台(CCTV)不同,德国国家电视二台并不是受到国家政府控制的电视台。在民主社会,媒介本来就是独立于政府的制约力量,绝不可能“代表政府”,也不可能成为“喉舌”。并且,不同的媒介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
按照维基百科的说法:该台“是德国的一个公共电视台,也是欧洲最大的电视台之一。它与德国公共广播联盟和德国广播电台是德国公共广播的三个组成部分。”
百度百科的解释:“(Zweites Deutsches Fernschen,简称ZDF)德国主要全国性公共电视台,1963年4月1日开播,台址在美因兹。在首都和各州均设有采访和节目制作机构,全部节目用立体声伴音。电视二台决策机构为电视委员会、经营团体、新闻界等各方面的代表77人组成。其职责是任免总经理和管理委员,监督全部广播电视工作,批准财政收支,在有关节目方针、标准和法律等方面提供咨询。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共9名成员,5名由电视委员会在有经验的公职人员和地方自治机构中遴选项,各州代表3名,联邦政府代表1名。其职责主要是讨论和确定预决算和监督各项业务的进展。总经理在法律上是电视台的最高代表,对电视台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对节目的播出有最后决定权。电视二台经费主要来源于电视收看费,占全国电视收看费的30%。广告收入是辅助财源,广告播出限17点到20点之间,同一般节目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2)许多读者留言希望继续通过法律争取公道,其实,我既不懂德语,也不在德国生活,能够有德国的律师自愿免费去交涉,并且得到了书面的道歉已经很不容易了(虽然只是对于违反我的意愿而使用含有我的图像的画面进行道歉)。正如这位可敬的德国律师所说的,从法律的层面所能争取的最多也就是这些了。由于德国的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此起诉德国国家电视二台并没有法律依据。
(3)也正因为此,我最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把这件事当成民族主义的话题。然而,从诸多读者的留言可以看出,相当多的人还是把这件事当成民族主义的话题了。不少留言都是对“德国人”、“德国民族”恶言相向;也有一些人(包括一些老外),则认为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似乎中国人不理解西方人的幽默。
同时,当我看到许多德国人为德国国家电视二台的劣行感到遗憾和不齿,为德国如此严肃的电视台竟然推出这么无耻的搞笑节目而羞愧的同时,我也为在我的博客留言中出现的那么多脏话而为骂人者感到羞愧。人家不过是拿你开涮而已,当然这种开涮超出了起码的道德底线,理应受到谴责;但是,人家并没有用这样难听的脏话骂人呀。我在开博之初,就给自己规定了“三不”政策,其中包括不删贴(广告除外)。有人评论:“读这里的留言远比博主的博文精彩。”我也有同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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