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互保联保融资环境民营企业 |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业务 |
民营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担保模式弊病丛生,
危害健康融资环境
一、 背景
二、 问题
(一) “互保联保”易出现融资泡沫
目前,银行授信体系下,不动产抵押等物权担保是需要在房管、国土部门登记和公示,他项权证由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抵押一般不会出现重复抵押、超额抵押的现象发生。
但是,因为“互保联保”是靠企业的信用担保。而这种信用保证,在目前体系下并没有实现企业担保信息的完全共享,金融机构之间彼此对某个企业是否存在多少对外担保,不同银行之间的贷款存在多少担保主体等,这类信息是不畅通的。这样一来,一家企业的经济实力,实际上除了自己的债务外,其还有余力为其他企业担保的能力和额度是有限的。但由于多家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犬牙交错,出现若干家企业担保的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远远超出这些企业资产和偿付能力的总和,甚至这种超出比例是成数倍的不对称。这样,“互保联保”就容易出现融资泡沫,一旦出现某家企业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引起连锁反应,这种泡沫迅速破裂,形成了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集中爆发。
(二) “互保联保”的严重依赖,导致风险扩大、损失扩大
在一家企业出现偿付危机或者不良的情形下,金融机构一般也考虑到会引起连锁反应,而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坚持下去,不至于马上崩盘,在出现偿债违约或担保方出现资信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要求企业增加担保企业,不经意之间继续扩大“互保联保”的范围。
这种增加担保企业,只是延缓危机发生。而正是对“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严重依赖,导致区域众多企业融资风险扩大化,而最终无异于饮鸠止渴,损失面也会随之扩大。
(三) “互保联保”引起的连锁反应、无序争夺,易导致优质企业遭受灭顶之灾
在“互保联保”下一旦出现某家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没有偿付能力,很多担保企业会被起诉或查封,而这些担保企业被起诉活查封,又会影响他们担保的其他企业,或者给他们进行担保的企业。这样的连锁反应下,即使有的银行不愿意起诉查封,这些银行也会担心其他银行提前动手导致他们最终遭受损失。因此,在“互保联保”泡沫破灭引发连锁反应后,“人多粥少”的压力下,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下,银行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企业资产清偿其债权,都会一拥而上。我们可以看到,在绍兴、温州很多有实力、运营效益很好的知名企业,也顶不住这样的争夺战。一个比喻足以形象的描述这一现象:一头健康的大象因为感染了一个病毒出现了伤口,闻到气味的群狼群狮四面奔来、迅速围攻,最终散去后留下了大象的一具骨骸。
(四)“互保联保”一保到底,牵连广泛,社会影响恶劣
目前民营企业担保大多数是连带保证,一保到底,甚至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家属等,一并被银行等金融机构纳入到担保体系。民营企业看起来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融资环境差,银行金融机构强势的情况下,很多民营企业家实际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与所谓《公司法》有限责任背道而驰。一旦出现“互保联保”危机,不光是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受到毁灭性打击,这也是某某企业家跳楼自杀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现象,都无助于增加民间投资实业的信心,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 建议
(一) 担保信息联网共享,限制担保额度,避免担保融资泡沫。
为了防止出现“互保联保”容易出现的融资泡沫,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牵头对企业提供银行信贷担保实行“并网登记”,实现该类担保信息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
而且,对于企业对外担保额度,需要制定标准和最高限制,避免其无限制的对外提供担保;而且在银行自身授信系统中,在上述信息共享前提下,技术上应对超出该担保企业实力的担保予以否决,不纳入到某笔贷款的担保体系内。
(二) 建立预警机制,避免一味依赖“互保联保”。
在已经出现企业无法正常偿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建立分级预警机制。该及时在现有范围内处置不良贷款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符合更换担保或增加担保的情况,也应当谨慎评估新的担保人是否存在超出担保能力的情况。
(三) 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实现金融机构的有序追索,避免形成区域性企业连片倒闭。
在“互保联保”一旦形成连锁反应,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金融办,应当和人民法官等司法机关共同组织协调机制,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担保企业的诉讼与追索。而且,对不同的担保企业进行分类处理,特别是对区域性有较大影响,较大规模,较好运营效益的企业,需要有缓和处理措施,避免因为诉讼、查封将活生生的好企业因查封、冻结、执行等措施导致瞬间崩盘。
(四) 鼓励区域性企业之间设立互保基金,实现有限担保责任。
需要改善企业之间的无限连带担保现状,鼓励区域性企业建立互保基金,地区行业建立互保基金,在这种基金组织下,对内可以互相担保,也可以对外担保。企业在各自出资或者承诺的额度内,担保有限担保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将该类担保基金纳入到担保体系。同时,在担保额度已经满足贷款安全的情况下,应对金融机构强行将个人纳入到担保体系的做法予以限制,至少是对个人实行有限担保,避免家破人亡的极端事件。
农工党科技支部:邬辉林
后一篇 >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