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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专家发表了有关民歌《茉莉花》著作权、属地争议等问题探讨的文章,看了很多资料以及法律专家的论述后,我对何仿先生是否合法享有《茉莉花》著作权存在以下几点质疑:
一、非法定机构无权决定、确认何仿是《茉莉花》的著作权人
前不久,《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目前还健在的12名编委在2007年第6期《人民音乐》杂志发表了《对当前社会上关于江苏民歌〈茉莉花〉种种不准确说法的纠正意见》等文章,对《茉莉花》的“整理词、记谱”者何仿先生的著作权问题以及何仿认为《茉莉花》的“籍贯”属于六合区(现归属江苏省南京市)等情况提出了质疑,《纠正意见》一文说:
“从1983年到1995年江苏卷歌谱定稿期间,在对江苏卷草稿本的修订充实的过程中,何仿同志曾对民歌《茉莉花》记录者的署名问题提过数次要求。……后经编委们研究:根据何仿同志讲他1942年记录《茉莉花》的这个情况,对比之下记录此歌的时间比其他同志早,编委们出于对一个老音乐家(当时的省音协副主席)的充分信任,尽管在他没有提供任何采集歌谱和说明资料的情况下(1993年8月何仿曾经将发表搜集《茉莉花》的文章送给朱新华),大家还是从以前的不同意署他名字,而到最后同意将江苏卷草稿本中《茉莉花》歌谱的署名,由没有记录者改为何仿整理词、记谱,搜集流行地由苏北改为六合县,同意加注解说明情况并附上“原词《茉莉花》”。有关这些署名等内容朱新华同志在电话中都一一读给何仿同志听过,他也表示同意。此后,《茉莉花》便按以上修订的内容,登载在1998年出版的“江苏卷”中,这是我们编委亲历的事实,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现在报刊上讲,何仿同志当年记录的是《鲜花调》,并且还和清代的《小慧集》曲谱一样,对此事说法的改变,我们所有健在的编委均感到不可思议,实在令人费解……”
从这一段记述我们可以发现,何仿先生作为《茉莉花》“整理词、记谱”的身份此前一直是有争议的,在没有任何证据,也就是“他没有提供任何采集歌谱和说明资料的情况下”,仅仅“经编委们研究”决定,“从以前的不同意署他名字,而到最后同意将江苏卷草稿本中《茉莉花》歌谱的署名,由没有记录者改为何仿整理词、记谱”,这是一件非常不严肃的事情,一首享誉世界的中国民歌因此诞生了一个所谓的“著作权人”!
国家版权局于1988年12月27日颁布的《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日期:2002年5月8日)规定: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处理版权纠纷。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3年,何仿对《茉莉花》署名问题提出要求,也就是争议出现时,无论依照当时的部门规章还是已经施行的《著作权法》,该纠纷的法定处理机关要么是版权管理机关,要么是著作权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都不可能是“某本书籍的编委们”——这样一个并不具备处理著作权争议法定资格的“临时机构”。
因此,即使何仿先生确实对《茉莉花》享有著作权,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也应由法定机构认定。《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的“编委们”当初“草率的态度”(抑或当时确有难言之隐和压力)才是后来引发权属争议等问题的源头。好在目前还健在的12名的编委现在敢于发表公开信对事实予以澄清。否则,数十年后《茉莉花》的权属争议有可能真成了无头公案。
名不正则言不顺,我对仅凭《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或“编委们”在毫无证据支持下的“研究”结论,就对何仿先生“著作权人”的身份加以认定,并成为后世所有文章、学术研究的依据,充满质疑。一首属于江苏人民的民歌如果被草率地贴上某个人创作、改编或整理的标签,就是对人民群众集体智慧、成果的侮辱和侵犯!
二、何仿不能合法享有《茉莉花》的著作权的理由
基于前面的论述,已经足以证明,在现阶段何仿对《茉莉花》要求享有著作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上,我认为何仿不能合法享有《茉莉花》的著作权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何仿已经丧失了请求法律保护其著作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著作权纠纷中,同样适用这样的诉讼时效。如果何仿在1942年整理了《茉莉花》,但此后51年中都没有在任何场合署过名,那么直到1993年才提出要求和争议,1998年才在公开出版的《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中第一次署名为:“整理词、记谱”。由于《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及其编委认定其“整理词、记谱”的身份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法律还规定,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为50年,时隔65年,即使他现在想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确认其著作权人的身份或者要求获得稿酬,也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时效。
其次,何仿“整理词、记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刘瑛副教授《从法律多视角解读〈茉莉花〉之争》一文所说:“如果不存在自己带有创造性成份的‘加工’而只是一种简单的照搬的记录,
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带有自己独创性的整理,
也就无法将其划入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畴,同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对于《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中记载‘何仿整理词、记谱’中的‘整理’,可以理解为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记录,何仿先生对《茉莉花》是否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整理权’,主要看何仿先生收集整理所形成的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
何仿先生在2002年接受江苏扬州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石翔小姐的采访时,他亲口录音的一段对话原文是:
(根据何仿录音整理)原词是“好一朵茉莉花,满园花草香也香不过它。奴有心采一朵戴,又怕来年不发芽。好一朵金银花,金银花开好比钩儿芽,奴有心采一朵戴,看花的人儿要将奴骂。好一朵玫瑰花,玫瑰花开碗呀碗口大,奴有心采一朵戴,又怕刺儿把手扎。”我改过的词是什么样的呢?“好一朵茉莉花,满园花草香也香不过它。我有心采一朵戴,看花的人儿要将我骂。好一朵茉莉花,茉莉花开雪也白不过它。我有心采一朵戴,又怕旁人笑话。好一朵茉莉花,满园花开比也比不过它。我有心采一朵戴,又怕来年不发芽。”(唱——压混)
石翔小姐在节目中说:原来是唱三种花的——茉莉花、金银花和玫瑰花,这么一改之后呢,只唱茉莉花,歌词变得更加集中。何仿先生也说,把这个“小奴家”的“奴”改成了“我”,也更加健康了。
基于这样的事实,尤其是有何仿先生的亲口录音为证,我们可以发现把原来是唱三种花的——“茉莉花、金银花和玫瑰花”,改成只唱“茉莉花”,把“奴”字改成了“我”字,何仿先生如此的“一字之改”即使有“锦上添花”之神效,也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整理”范畴,因而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说法,对于何老可能感情上不能接受,我非常理解,但是我本人也曾长期从事新闻编辑工作,我给记者改稿常常不是“一字之改”,而是“百字、千字之改”,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署上自己的大名来欺世盗名,编辑这个职业就是天生为他人作嫁衣的活,再大的功劳也得甘于幕后。希望何仿先生能够接受这样的观点。
三、《茉莉花》的真正作者和权利属于谁?
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纸公告将溥仪遗作《我的前半生》版权推向“认领”阶段,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这则公告引起轩然大波。
由于《茉莉花》为在江苏地区广为流传的民歌,至今除了何仿在非法律层面上提出过部分的著作权要求,迄今并无其他任何个人对此提出过权利要求。而前文已述,何仿对《茉莉花》可能并无任何合法著作权。那么,《茉莉花》是不是也属于“无主财产”呢?我认为,说是“无主财产”
其实不对,因为《茉莉花》“先天”就是人民群众集体创作,其一切权利自然归国家所有。
此外,关于《茉莉花》的来源争议,我觉得何仿现在改口认为“六合是《茉莉花》的籍贯”以及六合区(现为南京市管辖)政府对茉莉花的所谓“保护”是不妥当的。
国冢一级作曲、原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苏卷》常务副主编、责任编辑朱新华,在2007年第6期《人民音乐》杂志发表了《江苏民歌〈茉莉花〉究竟属于谁?》指出:
随着“热情”不断高涨,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六合2004年10月建成的那座7.5米高的“采风纪念碑”中,在碑座的背后刻有《茉莉花》和这首“原型民歌”《鲜花调》。以为这么一来,通过行政的力量“树碑立传”之后,《茉莉花》便发源于六合,《茉莉花》的记谱就可以“板上钉钌”地变成从《鲜花调》“改编”成《茉莉花》了。这到底向人们传达的是什么样的信息?
事实上,已有不少作者撰文批评六合区政府的做法,指责其屡屡组织文章、活动,将《茉莉花》圈定、独占为六合人民所有,这种做法不符合事实,在混淆历史。我认为,该地方政府应该正视现实,尊重历史。
我不是文化方面的研究者,但是我读过很多文章,在历史上,六合长期归属扬州地区,在文化上六合属于“扬州文化圈”范围内,《茉莉花》长期以来就被称为“扬州民歌”,而不是“六合民歌”,尤其没有被称过为“南京民歌”。现在不能因为六合行政区划调整后,改为南京辖区,就可以把“扬州民歌”改称为“六合民歌”,进而篡改为“南京民歌”,最后再打着“正本清源”的旗号,将《茉莉花》是“扬州民歌”的历史一笔勾销,这是非常荒唐和幼稚的。
扬州文化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例如大家所熟知的扬州八怪,其中最为有名的是郑板桥,他是兴化人,兴化当时属于扬州,现在已经划归泰州市管辖,是不是我们就可以因此把郑板桥改称“泰州一怪”或“兴化一怪”呢?是不是扬州市区划调整后,“扬州八怪”就只能称为“扬州七怪”或“扬州六怪”呢?同理可证,无论六合过去属于谁,现在又属于谁管辖,“扬州民歌”都不可能因此就成了“南京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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