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我在新浪博客(辩法析理—薛培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110)发表了一篇题为:《天上掉下份“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e3ea3001000al6.html)的文章,讲述了亿万富翁谢锡君投诉其在溧阳法院遭遇司法不公、被迫“逃亡”的情况,和一些法学专家对此案的点评。
文章发表后,我即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省高院有关负责人随即表示会对此案进行调查,并希望我在情况未核实清楚以前,对相关内容暂时不要在网上传播。出于对省高院的信任和尊重,我随即删除了包括当事人对溧阳法院的投诉、法学专家对此案的批评等内容。
8月16日下午,我在北京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真来的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薛培“天上掉下份‘判决书’”一文涉案情况的说明》,我认真阅读了这份《说明》,现对此做出如下回应:
一、我由衷感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博客文章积极调查、高效答复的工作态度,法院对网络舆情如此重视是我意想不到的。
二、溧阳市人民法院还指出我的文章转载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的照片有误,情况属实。由于我的粗心,误发了一张相片,现已经更正,并再次向法院表示感谢!
三、我的文章不存在《说明》中所指责的基本事实失实和误导,为澄清事实,现将溧阳市法院的《说明》原文发表,并对已经删除的我的原文重新恢复(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e3ea3001000al6.html)
四、我为我的文章现“答辩”如下:
1、我的文章首段,对“天上掉馅饼、六月飞雪”已经表示这是不可能的怪事,没有误导读者,没有借此对溧阳市法院构成名誉侵害。
2、我的文章以“天上掉下份‘判决书’”和“亿万富翁逃亡”为标题,只是基于对所掌握事实情况的描述,主观上不存在无理谴责溧阳市法院的意图。
3、溧阳市法院的《说明》中,称法院对谢锡君一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程序合法,我对此保留不同意见,认为该院公告送达的方式存在以下疑点:
(1)根据案卷记录,溧阳市法院在2005年8月24日、2005年11月24日,由该院宗金福法官等曾经两次向谢锡君宜兴的住处以邮政快递方式成功送达过司法文书,但此后的案件,法院却没有继续采取这种简便有效的邮寄方式送达,反而采取了费时费力的公告送达,有违常理。
(2)由宗金福任审判员的(2005)溧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写有:被告谢锡君,男,51岁,住宜兴市xx乡x村x号,而同样由宗金福任审判长的(2006)溧民二初字第366号判决书中,则改写为:被告谢锡君,男,年龄不详,住宜兴市xx乡x村x号。同一个法官主审的两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前后相差仅1年,当事人虽然地址相同,居然变成了“年龄不详”。即使真的年龄不详,那也不致影响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说确实无法送达,那么判决书上应该为“地址不详”才对。
(3)事实上,法院对谢锡君的法定住所地是清楚的。溧阳市法院出具的这份《说明》称:被告谢锡君的户籍“1998年5月6日迁入本市戴埠镇郑墅村郑正才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有明确地址的当事人,必须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
邮寄也是法定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时又解释(http://hi.baidu.com/lawyer_bj/blog/item/dd10d2d3fbefb7dfa8ec9aea
因此,溧阳市法院在明知谢锡君的法定地址的情况下,既不采取留置送达,也不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反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明知故犯。诚如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教授所批评:这是玩弄司法程序、滥用司法权力的表现,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4)此外,溧阳市法院的《说明》仅解释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而对我文章中所记述的是否存在原告龙海公司恶意起诉案外人“查正吉”,以此达到了帮助溧阳法院获取“合法”管辖权的情形,并没有做出任何回答。
(5)欢迎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回应和答辩继续批评指正,也欢迎广大网友指教。我在写作此文时,和谢锡君电话核实有关情况,谢锡君称:他已向检察机关举报法官属于刑事犯罪,目前,常州市检察院已经与其谈话,正在调查。此外,谢锡君还表示,他本人被溧阳市公安、检察机关指控涉嫌“伪造印章罪”的案件,已由省检察院指令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异地审查,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
我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所有意见和本案进展,都将毫无保留地继续在博客中披露,我希望让大家尽可能接近真相。
(6)诚如溧阳市法院所说:不管是否是名人还是亿万富翁,都应尊重法律。同样,守法的不仅仅是公民,人民法院和法官同样必须守法。
(作者系北京新浪网专栏作家、新闻记者)
附:
注:
8月17日早晨,当事人谢锡君又给我发来了一条长长的手机短信,内容如下:
薛老师:
您好!溧阳法院的说明不符合事实:
1、他们说我户口迁到溧阳去了,你请他们上网调查看看有没有。既然已经迁到溧阳,为什么他们在起诉书、判决书上写我宜兴的户口地干什么?龙海公司第一次在溧阳起诉后,为什么溧阳法院还要把案件移送给宜兴法院管辖?
2、他们说去过我老家问过我父母我的下落。我母亲2005年春节大年初二就去世了。他们又能说出我父亲的身体特征有什么,多大年龄?因为那段时间我父亲经常住院或者住在我那里。我那段时间就常住在宜兴,筹拍20集电视连续剧《天情》,宜兴电视台等媒体一直在跟踪报道我的情况。法院要是去过宜兴和我老家,随便问问就可以知道,他们根本没有去。
3、我的电话号码,很多村民、村干部、乡干部都知道,而且我的13391226xxx这个号码从2000年开始用到现在从来没有换过,因为我有建筑工地,怕出事请,所以24小时开机,没有一分钟停机。他们说我停机了,我已经把07年1-7月的话单调出了,去年的无法调到,但是司法机关可以查到。溧阳法院说去宜兴法院问过,原来第一个案件的起诉状上清清楚楚写着我的那个手机号:13391226xxx。这不是明知故问吗?
4、前一个案件,他们两次邮寄给我,都有人签收,为什么这次不继续邮寄送达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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