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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那些爱好奸淫幼女的杂碎吧!

(2017-04-03 09:26:40)
分类: 新闻评论
枪毙那些爱好奸淫幼女的杂碎吧!
中新网4月2日电,河南开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开封尉氏县警方侦破一起强奸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抓获11名涉案人。

通报称,经查李某(女)及其丈夫刘某羊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组织、强迫在校女生与私企老板赵某勇、周某鑫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报请检查机关批准,对周某鑫、赵某勇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刘某羊、刘某、蒋某等4人以涉嫌强迫卖淫罪依法执行逮捕。对参与强迫卖淫包庇的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似乎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让我们回顾一下其他案例吧:

2016年06月23日海峡都市报报道:2014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福建漳州破获黄某龙组织未满14周岁的少女卖淫,为了得到较高的嫖资,还提供“鸽子血”唆使她们假装处女。最终,黄某龙因一本嫖资分配的记账本,被警方查获而落网。


2016年04月15日,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摧毁一卖淫团伙,解救出10名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少女。这些女孩子大多来自天水秦州区周边的农村,她们十三四岁就辍学在家,父母在外打工对她们疏于管教。令人痛心的是,这些花季女孩被救后对所受的“伤害”十分麻木,认为无所谓,习惯了,只要别让家里人知道就行。


新华社长沙2016年8月19日新媒体专电报道:湖南慈利县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该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及该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等2名公职人员涉案,被依法处理的十余人中,有未成年人11名;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

……

以上仅仅是2016年见诸于媒体曝光的,还有多少破获的,就让人不敢想象了,至于之前几年发生的各种令人发指的案件,刚更是让人不忍提及。


为什么这些可怕的案子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呢?那些未成少女爱好者们不断突破上限的犯罪数字和细节,除了让人们在看过新闻之后切齿痛骂一句之外,就没有别的用处了?在每一次耸人听闻的案件之后,它们的处理,法律的鞭子经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人更加不可容忍。这,其实与当下法律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明确有关。


虽然刑法条款中规定:“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这样的定义,再清楚明白不过了。但遗憾的是,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之后,这条原本清晰的法律概念,就变得模糊不清了。而最让诟病之处就在于,这条罪名,完全消解了强奸罪当中涉及“奸淫幼女罪”的严重性,虽然某些专家揣着明白装糊涂地以嫖宿幼女罪判刑的下限为五年为论据,宣称此罪的处罚力度远大于刑期下限为三年的“强奸罪”,但被他们蒙住的法律条文的下半截分明写着“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甚至死刑。两相比较,究竟哪种罪的处罚更重?哪种罪的处罚更轻?

本人并非一个死刑的迷信者,但不能不承认的是,死刑作为一种威慑,对某一类犯罪的震慑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某些有权有势的犯罪者,无论判多长的刑期,都能左弯右拐最终变成“保外就医”之类的司法现实,死刑可以说是一种表明事态严重性的高压线,它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于昭示它的不可碰性。这是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们的重要保护措施,也是给那些试图想越雷池的人们敲响明确的警钟。但与之相反的是,“嫖宿幼女罪”无疑是给这些人上了降落伞,让他们在以身犯险之后,又可以全身而退。而最可恶的是,从已曝光的案例来看,有这类“爱好”的,大多非富即贵,以至于人们暗暗怀疑,这条法律客观上起到的,就是为有权有钱者这种邪恶爱好保驾护航,让他们有铤而走险的勇气和侥幸心。虽然,这也许并非是立法者们初衷,就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事实证明它甚至走向了与初衷相反的路线,成为某些贪墨者的避险工具。

韩非子曾说:法律应该如高山,明朗清晰,连山上的羊也不敢轻易乱走,跌入深渊;而不应该像泥潭,不清不楚含混飘忽,反而让人陷进去而不能自救。法律最忌讳多解和歧义,更忌讳这些多解与歧义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使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毁灭性打击。



但似乎朝着相反的方向,在近年取消的死刑罪名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赫立其中。嫖宿幼女罪名义上似乎取消了,但在判决过程中,却没怎么让人看到提升的迹象。好多媒体捅出的此类新闻,基本还逃不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处置结果。这也就是为什么伤害幼女的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法律,在某些时段,起到的并不是消弥和减轻犯罪的作用。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忍不住想说:杀了那些有奸淫少女爱好的杂碎吧,虽然,我不会为任何人的死而感高兴,但我会为更多的少女因此躲过魔爪而感欣慰。

同意的,帮忙转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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