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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洪峰乞讨羞辱谁? (2006-11-02 14:20:54)
作家洪峰挂牌当街乞讨事件最近引起了媒体极大的关注。其实乞讨是人类最古老的谋生方式之一,一个作家如果为了生存的需要上街乞讨,不但令人同情,也完全无可非议。一个作家如果为了体验生活洞察民间疾苦而卧底乞讨,则更加令人敬佩。可是一个作家如果是为了谋取不当所得而刻意挂起作家的招牌来乞讨,则令人不耻,因为这不但羞辱了作家这个群体,也直接羞辱了他自己的人格。
根据相关资料介绍,洪峰本姓赵,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通榆县。1978年考入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1982年毕业后到白城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任教。1984年底,调《作家》杂志社做编辑工作。1988年到北京,就读鲁迅文学院暨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创作学硕士研究生班。1995年,调至沈阳市文化局剧目创作室至今。
洪峰是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到沈阳市文化局剧目创作室的,他的岗位是剧目创作编辑,领的是一级编辑的工资、每月2000元。由于他是在沈阳市前市长的直接干预下引进的,那位市长在引进他的时候还做出了违反常规的口头承诺:答应他可以不做坐班而领工资。正是这一极端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导致洪峰成为了一个特权人物,居然可以十年一直不上班而白领工资。也就是说,只因为市长大人的一句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作为特殊人才从外地引进到沈阳市文化局剧目创作室的一级编辑,就可以十年不上班而白白从沈阳市纳税人那里领走了240000元工资!
那么这十年来洪峰去了哪里?在干什么?他是在解除了生活之忧之后、忍受寂寞、排除世俗的干扰、为了文学而潜心创作去了吗?似乎完全不是那么回事。2002年《精品导报》文化记者胡鹏的一篇专访文章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洪峰十年来的一个缩影。这篇文章的题目是“洪峰的四个面孔”,分别是“小说家洪峰、散文家洪峰、球迷洪峰、老板洪峰”。洪峰可不是一个普通的球迷,而是可以从球赛中得到丰厚金钱回报的球迷。请看记者与洪峰在文章中的精彩对话:
记:你曾经在98世界杯的时候在《球报》上写球评,每一期都是整版的“洪峰专栏”。是从那时介入球评的吗?
洪:最早是在1995年写足球,在刊物上,几万字,叫《我看中国足球》。然后《球报》一个主编看到后就找我写。后来还出了一本书,叫《一个球迷对中国足球的诉说》。世界杯打完了,这本书也写完了。
记:你的儿子是叫蒂尼,在长篇小说《喜剧之年》之中还用了。
洪:(笑)对,因为我喜欢普拉蒂尼。
记:2002年世界杯就要开始了,你有没有什么新打算?开专栏、写球评?是否与正常的文学创作冲突?到韩国看比赛吗?
 洪:十强赛时跟着中国队去了西亚,算是媒体邀请,也是商业行为。这个过程中我对媒体不喜欢了,竞争太激烈,自己家人还那么干。不一定写球评开专栏了。
文章中之所以称呼洪峰为老板,是因为当时他正在云南筹建酒吧。从那之后,直到这场乞讨秀上演之前,洪峰似乎一直客居云南。也正是因为洪峰连续十年不上班,甚至也连续数年客居云南,沈阳市文化局剧目创作室才在与他长期失去联络之后停发了这位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一级编辑的工资,这有什么不对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洪峰早已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文化局只因为是慷国家之慨,缺乏责任心才没有更早停发他的工资。可悲的是文化局居然向洪峰的无理取闹屈服,已决定继续给他发工资。
作家曾被称之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著名作家洪峰在他的大作《中年底线》的简介中也宣称,作为一个男人,在涉及国家利益和道德问题时要能坚守住底线。在这里我想请问洪峰先生几个问题:
市长的口头承诺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吗?沈阳市文化局剧目创作室的其他编辑是否享受同样待遇?市长的这一口头承诺是以法律为依据制定的合法合同?还是属于又一个腐败特权的案例?你作为雇佣合同的一方,拒不承担合同中你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却要求享受合同中给你的权利,不问心有愧吗?面对这样一个在特权官僚干预下产生的长期侵害国家利益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畸形合同,你用羞辱中国作家的乞讨秀的手段来拼命维持,是在坚守你做人的道德底线吗?你明明早已经结婚,还有了一个叫着蒂尼的儿子,怎么又在乞讨秀中说是为你的“患癌症的未婚妻”治病筹钱才乞讨?是真得离婚后又遇见了新爱人?还是在编造谎言博同情?
一个著名作家明明已经下海、在市场经济中吃香的喝辣的、长期客居旅游胜地、甚至赚了大钱可以投资开酒吧,却紧紧抓住一个政府官僚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连续十年不上班白白从国库领取24万元工资,在这种不当所得被暂停时,无视法律的尊严,漠视正常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丝毫不顾礼义廉耻地玩起了挂牌乞讨秀。看到洪峰如此坦然自若地挂牌乞讨“维权”,想到无数付出了艰苦劳动而无法得到血汗工资的民工,我不知道究竟谁更应该感到耻辱。
2006-11-2
说明:
文中相关资料来自下列文章,并向相关作者表示感谢:
1,文坛五虎将之一 著名作家洪峰当街乞讨
2, 沈阳市文化局:洪峰“耍大腕”
3, 洪峰的四个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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